蔣萬安批「撤銷中火行政處分」未報政院 環保署怒駁:不要混為一談

▲▼行政院環保署。(圖/記者林敬旻攝)

▲環署強調,該案是以「空汙法上級機關」身分依法監督中市府。(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許展溢/台北報導

環保署日前撤銷台中市政府環保局對中火的行政處分,國民黨立委蔣萬安質疑作法有疑慮,因環署不是地方機關,也沒有先報請行政院。環署今(10日)態度強硬回應,是以「空汙法上級機關」身分依法監督中市府。

環署表示,為避免產生國賠爭議,中火裁處撤銷回歸展延審查案,但對於是否報請行政院主張撤銷作法有疑慮。其提出依照地方制度法或是環署組織條例,環署不得自行撤台中市環保局的違法處分,而是應該報請行政院由行政院撤銷的主張。必須澄清說明,「地方制度法屬不同規範體系,不要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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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署說明,該案是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中市府環保局違法行政處分,是基於《空氣汙染防制法》上級機關的行政監督權進行。毫無疑問是中市府環保局空氣汙染防制業務之「上級機關」。環署對中市府環保局所為空氣汙染防制法行政處分,具有行政監督權。

▲台中火力發電廠發生工安死亡意外。(圖/台中市政府提供)

▲環署撤銷中市府環保局對中火行政處分的作法遭質疑。(圖/台中市政府提供)

環署強調,根據空氣汙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環署主管地方政府空氣汙染防制監督業務及法務部97年4月24日函釋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所稱「上級機關」宜指對原處分機關行政處分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行政機關,不以有上下隸屬關係者為限,故環保署對於臺中市政府環保局所為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處分,具有行政監督權。

環署特別提到,中市府環保局108年12月間3次明確違反空汙法對中火進行裁罰,前2次處分僅為罰鍰,衝擊有限,中火可依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但最後1次處分廢止操作許可證,影響層面大,考量105年曾發生台化彰化廠許可展延案,雖然事前已盡力協調,但目前已發生11.4億之國家賠償訴訟案,為避免國賠案再次發生,使基層公務員身陷國賠爭議,故不得不於109年2月25日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臺中市政府環保局違法行政處分。

▲▼立法院會審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廣泛討論 蘇巧慧 黃國書 蔣萬安。(圖/記者屠惠剛攝)

▲蔣萬安質疑環署撤銷中火行政處分有疑慮。(圖/記者屠惠剛攝)

環保署表示,本次是依行政程序法117條規定,撤銷中市府環保局針對台電台中發電廠之違法行政處分,與地方制度法及該署組織條例沿用我國舊有的地方自治監督規定,二者規範體系並不相同,故無需踐行報行政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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