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開車未禮讓視障者最高罰7200元

▲▼車輛進斑馬線3公尺內不能有行人。(圖/記者莊喬迪攝)

▲立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修正案,開車未禮讓視障者最高可罰7200元。(圖/記者莊喬迪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3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修正案,增訂未來開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轉彎時,不暫停讓攜帶白手杖、導盲犬的視障者先行通過,可處2400元以上、7200元以下罰鍰。

依照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轉彎或行近行人穿越道時,若不禮讓行人先通過,可處1200以上、2400元以下之罰鍰。有鑑於視障者在公共空間行動時,常見汽機車、自行車未禮讓行人,因此民進黨立委王榮璋等人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提高相關罰則。

三讀條文明定,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或轉彎時,不暫停讓攜帶白手杖、導盲犬的視障者先行通過,可處2400元以上、7200元以下罰鍰,若造成傷亡則以刑法處分;條文亦針對慢車駕駛人進行規範,若未禮讓視障者先行通過,則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若造成傷亡則加重至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此外,修法也增訂行為人在行人穿越道違規置放障礙物導致民眾受傷的處罰,如未經許可於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等,則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致人受傷或死亡者亦加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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