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先離婚再娶妳」!男老師趁校外教學...溜進房拐高職妹上床

▲性侵,早洩,外遇,性無能(圖/示意圖/記者黃克翔攝)

▲男老師誘拐女學生上床。(圖/示意圖非當事人/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在南部某高職任教的35歲施姓男老師日前與17歲女同學大談師生戀,就算結婚之後也繼續劈腿偷吃。之後女學生感到心冷,才把此事告知家長並怒控施男性侵,學校調查後以違反《教師法》規定將他解聘,施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是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打臉,判決敗訴。

施男過去擔任該校的教師兼訓育組長,當時他已有論及婚嫁的女友,2016年2月間,他利用帶學生出國教育旅遊的機會,連續兩個晚上都到女同學的房間發生性關係,回國之後便開始交往,但1個月後,施男就與女友結婚,他向女學生表示,「我還是很愛你,我可以先跟她結婚,再跟她離婚,之後我可以娶你啊」。

女學生基於對施男的信任,便相信這個說法,兩人之後繼續維持性關係,直到隔年6月才被女學生的家長發現,向學校反應並提告施男性侵。不過,屏東地檢署調查後認定,女學生控告施男性侵罪證不足,這個部分判決處分不起訴。

學校則是成立了性平會調查,雖認定施男沒有性侵行為,但是已經違反《教師法》中的「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再加上情節重大,於是在2017年8月移由教評會審議後將施姓教師解聘。

▲婚姻,通姦,外遇。(圖/視覺中國CFP)

▲男老師已婚卻仍劈腿女學生。(圖/視覺中國CFP)

施男不服解聘處分,憤而提告。他表示跟女學生之間是你情我願,依教育部函釋認定屬於「私德爭議」,另外,《教師法》第14條在2013年修正後,條文改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但是他僅有談師生戀,且檢方對性侵部分也處分不起訴,並沒有違反其他法令,因此校方不能用「違反相關法令」的理由將其解聘。

施男更搬出「大法官第702號解釋」認為,校方將他解聘並處分終身不得再任教職,此舉違法剝奪了工作權,害他無法再獲得任何學校聘任,到現在都沒有工作,只能在家照顧剛出生的嬰兒,原處分手段顯然過重。

對此,校方反駁,施男不只有發展師生戀,還和未成年女學生持續發生性關係,甚至婚後1年多還繼續交往,除了施男自己涉嫌觸犯通姦罪外,更讓女學生陷入觸犯相姦罪的法律風險,這樣的舉動有損師道,更有違專業倫理,對學生人格發展及學校聲譽影響甚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也表示,因應司法院釋字702號解釋而修正的教師法第14條,並沒有排除教師違反專業倫理以及與學生發生性關係的案件類型,而施男所提出的教育部函釋,也並未界定師生戀僅屬私德爭議。

合議庭更提到,該函釋列舉的情形為「與18歲以上學生發生師生戀」,而施男利用校外教育旅行的機會,與當時「未滿18歲」的女學生發生性關係,因此無法類比適用。合議庭,施男明知不得與學生發展有違專業倫理的關係,卻仍利用職務與未成年女學生發生性關係,已構成《教師法》解聘要件,且情節重大,因此駁回施男請求,維持解聘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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