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包養」4年嘿咻106次! 小三女業務:我才是最委屈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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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依106個相姦罪判林女1年徒刑,得易科罰金36萬。(圖/示意圖,無關本案/達志示意圖)

突發中心/台北報導

一名林姓女業務被控和一名在香港經商的有婦之夫,有不正當關係長達4年3個月。其中,商人每月會給她1到2萬元的港幣(約新台幣4到8萬),而整起事件直到商人老婆發現兩人怪異的簡訊才曝光。對此,士林地院認為,林女觸犯相姦罪,共106罪,判她1年徒刑,得易科罰金36萬。

判決指出,林女原先表示,和商人是7年前在網路上認識的,而對方並沒有跟她說自己有結婚,直到正宮打電話給她,她才知道。林女卻又於法院審理時改稱,自己有主動問商人有沒有婚姻關係,而對方回答說已經跟老婆分居,還說要跟老婆離婚,沒有跟她說跟老婆已經和好。

商人表示,扣掉林女月經來的那週,一個月約會發生3次性行為。對於為什麼要匯錢給林女,他則表示,「是為了討好她」同時他也坦承,每月會匯款1到2萬元給林女。整起案件直到商人的老婆發現簡訊內容有異才曝光,而當時商人認為自己不僅有老婆還有3個小孩,所以向林女提出分手。對此,林女否認被包養,供稱那些錢都是對方心甘情願給她,只有和對方吃飯,沒有發生性關係,而她也不知道對方沒有離婚。

法官勘驗兩人的聊天訊息發現,林女曾表示,「我才是最委屈的人,不管怎樣你老婆還有你照顧」、「麻煩別一直欺負我,至(應為自)從你說你老婆發現,我就一直讓一直退,別讓我覺得你不想負責任,人的忍耐是有限的」等語,法官同時勘驗林女和她男友的電話錄音發現,林女在遭她男友打耳光後,承認自己有背著男友和商人發生關係,因此法官認定林女確實知道商人有配偶,且確實有和對方發生不正當關係。

法官依照在汽車旅館的信用卡消費明細,統計林女共犯下106次相姦罪,每罪判3月徒刑,合併執行1年,得易科罰金36萬,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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