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政黨捐總統候選人上限2500萬、市長300萬

▲▼監察委員同意權行使案開票,蘇嘉全。(圖/記者季相儒攝)

▲立法院長蘇嘉全。(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翁嫆琄/台北報導

年底選戰即將開打,立法院29日三讀通過《政治獻金法》修正案,增訂政黨對其所推薦同一(組)擬參選人的金錢捐贈上限額度。政黨對其推薦的正副總統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上限不得超過2500萬元、直轄(縣)市長不得超過300萬元。這次修法自公佈日施行,年底9合1選舉預計將可適用。

現行《政治獻金法》對個人、營利事業、人民團體捐款給參選人,每年都有捐贈額度上限,但政黨捐給候選人部分卻無上限。修法後規定,政黨對其推薦的直轄市長、縣(市)長擬參選人捐贈金額,不得超過300萬元,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不得超過50萬元,鄉(鎮、市)長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不得超過30萬元,村里長、鄉(鎮、市)民代表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不得超過10萬元。違者按其捐贈金額處2倍以下罰鍰。

另外,目前監察院受理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申報會計報告書後,須在3個月內彙整成冊,除收支結算表上網公布外,民眾須親赴監察院付費,才能調閱會計報告書其他項目明細。

同時,未來受理申報的監察院,應在申報截止後6個月內,彙整會計報告書供人查閱,並應公開於電腦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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