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酒測加速逃罵警「FUCK爛透了」 醉男卻因這理由2案都無罪!

▲▼警察臨檢,盤查,酒測臨檢,交通檢查,酒測勤務(圖/記者林世文攝)

▲圖為警方執行酒測勤務,與本案無關。(圖/資料照/記者林世文攝)

社會中心/新竹報導

新竹一名張姓男子去年(2016)8月間,開車行經竹北市福興路時,遇上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2名員警攔查後發現他有酒駕前科,要酒測時他就加速逃離,被追到地下停車場時還辱罵「FUCK」、「搶錢」等話,被起訴後,新竹地院認為,員警不得不顧時間地點等因素就要求酒測,而他言語辱罵的部分,則因警方當時並非依法執行,因此2案都無罪。

張姓男子去年8月6日凌晨1點多開行經福興路時,2名員警發現他形跡可以,加上調查後有酒駕前科,因此要求攔查酒測,但他就加速逃離,雙方追至張男住家地下室停車場時,他辱罵員警,「爛透了」、「搶錢」和「FUCK」等語,當時被帶回警局後,酒測值達0.53毫克,並依照公共危險及侮辱公務員罪嫌移送並起訴。

張姓男子坦承酒駕,也坦承有說過「爛透了」等話,「但不是針對員警,只是因為當時被嚇到了,只是抒發情緒,認為員警這樣的行為不是在執行公務。」新竹地院法官引述司法院釋字535號解釋,「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

法官因此認為,警方當時並不是在路檢要酒測,而是在巡邏勤務時,遇到張姓男子開車在前方,資料調查,發現張有酒駕前科,便認定他有酒駕想要攔查,和司法院釋字535號解釋違背,加上張男住家停車場已經屬於私人領域,未經同意進入已屬於法有悖,且張男當時已經熄火,因此公共危險罪部分屬無罪。

而張男涉及侮辱公務員罪嫌部分,則因為當時2名員警並不是「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因此侮辱公務罪並不成立,2件案件都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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