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的雨中曲」換6張裸照!網路男蟲誆10歲女童 下場出爐

▲新北市籍高姓男子8月初以防狼噴霧劑攻擊桃園區某銀樓老闆娘,搶走價值約150萬元金飾逃逸,桃園地院18日二度開庭以「沒羈押必要」,裁定5萬元交保。(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桃園地方法院。(圖/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莊智勝/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邱姓男子透過手機遊戲「第五人格」結識年僅10歲的女童「小晴」(化名),邱男認為小晴年幼可欺,竟透過臉書通訊軟體聯繫,應允贈送遊戲內SKIN虛寶「祭司金皮引路人」、「醫生的雨中曲」為交換條件,要求小晴傳送私密處裸照共6張。桃園地院審理後,依製造兒童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邱有期徒刑1年。

判決書指出,邱男109年間透過手遊「第五人格」結識小晴,明知她未滿12歲、還在就讀國小,竟透過臉書通訊軟體聯繫,提出交換條件,應允贈送遊戲內虛寶「祭司金皮引路人」、「醫生的雨中曲」,要求小晴拍攝裸照。

小晴聞言後依約照做,再自家浴室內持手機拍下裸露胸部、生殖器等私密照共6張,並透過臉書通訊軟體傳送予邱男觀覽;事後小晴母親察覺女兒行為有異,經查看手機後始得上情,憤而提出告訴。

邱男到案後對於犯行坦承不諱。桃園地院審酌,小晴拍下私密照時年僅10歲,且照片內容裸露胸部及生殖器等隱私部位,客觀上已達足以刺激、滿足人之性慾,並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引起羞恥、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自屬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所規範之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甚明;邱男行為對女童身心健康、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因此依製造兒童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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