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娃娃機內「放紅包」遭警疑涉賭…打開是面紙、垃圾袋!台主挨罰2萬

▲桃園市王姓、許姓男子涉嫌於去年11月間至今年1月間,以自製工具專門破壞娃娃機店兌幣機竊取財物。(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朱姓男子在娃娃機內放置11個紅包袋,因內容不明確,被依法判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資料照,與本案無關/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徐愷昕/嘉義報導

朱姓男子2019年在一娃娃機店向柯姓友人租借一台夾娃娃機,隨後在裡頭擺放11個內容不明確的紅包袋及18個娃娃供玩家夾取。怎料,員警巡邏時誤以為紅包袋內裝現金,認為涉有賭博嫌移,將他移送法辦。經調查,雖紅包袋內不是現金,但依法因「娃娃機內商品內容必須明確,不得為紅包袋」,朱男最後被判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可上訴。

朱男2019年8月22日在嘉義「柴神娃娃國」夾娃娃機店,向不知情的柯姓友人借了一台「ZEBRA選物販賣機二代」,裡面放著11個內容不明確的紅包袋及18隻娃娃,且他未先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後,就開始經營該電子遊戲機。

隔天傍晚6點40分許員警巡邏時經過此處,發現機台內放有11個紅包,以為裡面的是現金,懷疑朱男涉賭,速連絡上他,經調查,警方發現紅包內裝的不是現金,是面紙、垃圾袋等小物,確定朱男未涉賭,但訊後則改依《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將他起訴,移送嘉義地檢署偵辦。

法院審理時認為,「選物販賣機」就是電子機台(也俗稱「夾娃娃機」),根據相關法規「選物販賣機」除了要外觀要清楚標明保證取物的價格外,內容物的價值也需符合對價相當性(不得少於保證取物金額的70%),且商品的內容必須明確,不得為紅包袋、摸彩券等,也不能是現金及有價證券,可見朱男娃娃機內放置內容不明確的紅包袋已明顯違規,加上他也未取得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法官審結依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判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並沒收該機台犯罪所得5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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