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壓女友礁石上性侵!海邊散步突想野戰…男被拒暴走猛上

▲情侶,男女,性愛,海邊。(圖/達志/示意圖)

▲林男和女友小涵在海邊散時,要求野戰遭拒,竟強壓對方硬上,圖非當事人。(圖/達志/示意圖)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林姓男子和女友小涵(化名)到金山區水尾漁港玩時,突然性起要求「野戰」,被拒後竟強壓對方在礁石上性侵得逞。事後,小涵約林男出面談分手,又被對方再次性侵,還搶走1萬多元現金。基隆地方法院依2次妨害性自主、強制等罪判4年6月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林男2016年7月28日凌晨帶著小涵到金山一代的海邊散步聊天,見四下無人突然性慾大起,提出要和對方在海邊打野砲的建議,見小涵不肯竟把她強壓在礁石上,脫褲性侵得逞。

▲車震,做愛,嘿咻,野戰示意圖。(圖/CFP)

▲小涵在車上要和林男談分手時,被對方強壓椅背再次性侵,圖非當事人。(圖/CFP)

同年9月某日晚上,小涵與林男在金山區魚路古道的停車場聊天時發生爭執,氣得要直接下車離開,卻被林男拉回車上。林男反折小涵的雙手,將她固定在椅子上,再以手指、下體性侵得逞,完全不顧對方掙扎、哭喊。

隔日晚上,小涵騎車等紅燈時,恰巧遇到林男,身心受創的她不打算再和對方多做糾纏,沒想到林卻強奪她有1萬多元現金的錢包及車鑰匙後逃逸,氣得小涵直接報警。

法官表示,林男不尊重小涵的性自主權,接連強迫性交造成對方身心受創,還不知悔改,搶奪她的鑰匙及包包;審酌林雖坦承犯行卻未與小涵道歉,2次妨害性自主罪分別判處3年2月,合併執行4年、強制罪判處2月,共計4年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6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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