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均規定,性侵犯若經評估有再犯之虞者,須接受強制治療,直到再犯之虞顯著降低,才可出獄。大法官31日做出警告性解釋799號解釋,認為制度原則上沒有違憲,但未設定最長治療期限則有違憲之虞;另外制度內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則屬違憲,2年內必須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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