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糾紛竟要求女大生「做愛抵償」 檢察官陳立儒遭判罰俸3月

▲司法院外觀▼。(圖/記者屠惠剛攝)

▲檢察官車禍竟要求對方做愛抵償,遭懲戒法院判罰俸3月。(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立儒,去年5月間騎腳踏車時與一名騎機車的女大生擦撞,但陳檢竟未報警,反而向女大生要求做愛抵付賠償金。案經法務部移送監察院提出彈劾,送交職務法庭審理,職務法庭27日將陳男判罰薪俸3個月,以資懲儆。

陳立儒自2011年起就在北檢擔任檢察官,資歷頗深。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去年5月21日,晚間9點多,女大生騎乘機車行經台北市萬華區桂林路某巷口,與踩著腳踏車的陳立儒發生擦撞,雙方均未成傷。女大生離開往前騎到下一個路口時,陳立儒竟騎腳踏車追上,要求女大生給付賠償金1000元。

女大生當場回說錢不夠,身上只有300元。陳立儒竟回說:「不然可以開房間,這樣連300元都可不用給;下次再約出來開房間,還可再給你2,000元。」女大生當下就感到不舒服,陳立儒就向她索討電話號碼,並要女大生仔細考慮一下提議;女大生給了300元後離去。之後女大生到警局報案提告性騷擾,經過清查,才發現竟然是檢察官犯下這等惡行。

案件進入司法調查程序,陳立儒在偵訊時否認性騷擾,辯稱當時他已經受傷,又趕著回家照顧小孩,是女方一直盧,雙方吵了起來,他才開玩笑說是不是對方要以身相許、隨口說3小時2000元之類的話,並無性騷擾意圖。但法務部仍將全案移送監察院,監察院提出彈劾後,送交職務法庭議處。

職務法庭27日宣判,合議庭認為陳立儒的行為未能謹言慎行,確實構成性騷擾,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相關規定,因此判決對陳立儒罰款,金額為現職薪俸3個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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