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追緝闖紅燈車輛「撞殘女騎士」 二審判准國賠781萬

▲▼高雄市政府警用機車。(圖/記者洪正達翻攝)

▲員警騎乘警用機車,結果撞上女騎士,衍生成國賠案件。此為示意圖。(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桃園市八德分局姜姓員警2018年間,在馬路上執勤時,一輛治安疑慮的違規車拒絕臨檢、加速逃逸,員警騎乘警用機車閃燈鳴笛追上,連闖2個紅燈,結果撞上楊姓女機車騎士,造成女騎士重傷,生活無法自理。女騎士請求國家賠償,一審判準555萬餘元,案經上訴,高等法院12日二審加碼,改判准國賠781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姜姓員警於2018年間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一輛違停車輛車主是竊盜治安顧慮人口,但對方拒絕攔查,並加速逃逸。員警騎乘警用機車,隨即啟用警示燈及警鳴器跟上。員警一度跟著闖了2個紅燈,到了新北市鶯歌區鶯桃路658巷口,路口號誌燈為紅燈,但員警仍就闖過,結果撞上楊姓女騎士。

楊女遭撞後倒地昏迷,被送醫急救,出現頭部創傷併腦出血及蜘蛛網膜下腔出血、顱底骨骨折、右肺挫傷、兩側硬腦膜下積水、海綿竇廔管等傷害。經過治療後智力衰退如幼齡兒童,還罹患失語症,日常生活難以自理。家屬認為員警執行公務時有過失,因此以八德分局為被告提出國賠訴訟,請求2627萬餘元的賠償。

一審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員警確實有過失,但楊女也要負擔60%與有過失責任,計算後判准555萬餘元。案件上訴第二審。

二審高等法院於12日宣判,高院仍認定員警有過失,分局必須負擔國賠責任;但高院也認定楊女未注意警備車已為鳴警號及閃光燈等警告措施,仍貿然穿越路口,要負擔60%與有過失責任。重新計算損失後,高院加碼改判准國賠781萬8,7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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