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戀11歲女童竟帶到文具店內多次性侵猥褻 電子業男二審判刑

▲▼示意圖,社會,性侵,暴力,成人,女,女孩,挫折,哭,焦慮,獨,悲傷,鬱悶,暗,孤單,創傷,情緒,哭,情緒。(圖/123RF)

▲女童被帶到文具店內多次性侵、猥褻。法院將加害人判刑。此為示意圖。(圖/123RF)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從事電子業的施姓男子,在網路上與小六、11歲的女童相戀,2人從2021年底起,多次相約文具店,施男不顧女童家長在店外等待,竟將女童帶到監視器死角,多次猥褻女童,甚至更在文具店內性侵得逞。一審將施男判刑4年6月,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4年6月的刑度。可上訴。

判決指出,高中肄業的施男進入電子業工作,他在2021年10月間,透過網路認識女童,之後更交往成為男女朋友。而施男竟對當時剛滿11歲的女童下手,他在2021年12月到隔年2月間,三度邀約女童到某連鎖文具店內,並將女童帶到監視器死角,在店內隔著衣物猥褻女童。這時女童的父母,還在店外等候女童。

多次猥褻得逞後,施男嘗到甜頭,在2022年5月起,仍相約女童到文具店內,並在監視器死角內,猥褻女童,最後更三次手指性侵得逞;女童的父母仍是不知情,在店外守候女兒。到了當年7月間,施男心癢難耐,將女童帶到自己位在樹林區的住處內,性侵女童得逞。隔不到一週,色膽包天的施男竟趁著女童父母不在家,進入女童家裡,打算與女童纏綿,但還沒得逞時,女童父母返家,施男犯行未能既遂,悻悻然離去。

女童家長察覺有異,追問之下才發現掌上明珠竟然已經被辣手摧花,憤而報警處理。警方約談施男到案,並查扣雙方間對話紀錄、監視器畫面,檢方依照「加重強制性交」、「加重強制猥褻」等罪,對施男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認定施男犯下3個「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猥褻罪」、4個「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1個「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未遂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全案再上訴,高等法院審理後,駁回雙方上訴,仍維持4年6月的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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