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醫師做醫療廣告案 憲法法庭判決違憲立即失效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左)、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陳婷玉(右),說明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案】。(圖/司法院提供)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左)、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陳婷玉(右),說明憲法法庭判決內容。(圖/司法院提供)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某醫美診所黃姓醫師,在臉書粉專上刊登健髮等醫療文章,遭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以「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理由,開罰5萬元。黃姓醫師打起行政訴訟,承審的法院也認為有疑義,聲請釋憲。司法院憲法法庭3日判決《醫療法》禁止醫師為廣告行為的規定違憲,立即失效。

本案發生於2015年10月間,黃姓醫師因為經營醫美診所,在自己的臉書粉專上,刊登關於健髮及PRP療法(platelet-rich plasma,高濃度血小板血漿療法)之文章,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審認該文章屬於非以醫療機構名義所刊登之醫療廣告,黃姓醫師之行為已違反《醫療法》第84條所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之規定,因此開罰5萬元。

黃姓醫師不服,打起行政訴訟案經台北地院行政訴訟簡易庭審理,當時承審的法官為前大法官吳陳鐶的女兒吳佳樺,她認為本案有侵害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職業自由等基本人權,因此裁定停止審理程序,並撰寫釋憲聲請書,向憲法法庭提出釋憲。

案經憲法法庭審理後,於3日作出判決。大法官認為《醫療法》第84條規定「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部分,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於此範圍內,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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