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沂獲不起訴…送鄭家純律師黑菊!律師公會「警告了」

▲▼             。(圖/記者羅志華攝、陳沂FB)

▲陳沂獲不起訴,送了黑色菊花給鄭家純的委任律師 。(圖/記者羅志華攝、陳沂FB)

記者鄺郁庭/綜合報導

網紅陳沂之前因暗指鄭家純為「黑菊姐」,遭鄭提出加重誹謗之告訴,17日判決出爐不起訴。陳沂事後送了一盆「黑菊花」給鄭的委任律師陳克譽,還插上「謝謝自己人助攻」小卡,令陳克譽怒批網路霸凌攻擊羞辱。結果,台北律師公會27日突然發聲明,強調「言論自由並非無毫無界限,呼籲尊重律師執行業務」,疑似隔空警告陳沂。

台北律師公會27日發出聲明,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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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並非無界限,呼籲尊重律師執行業務
112年10月27日

近日本會會員執行律師職務有遭對造、公眾指摘濫行訴訟、違反律師倫理等情事,為呼籲注意言論自由界限,並尊重律師執業之專業,特聲明如下:

一、 按律師不論受當事人委任為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辯護人,或承辦其他法律事務,均應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以符律師法、律師倫理之精神,並保障人民之訴訟權。而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司法院釋字第654號解釋意旨參照)。據此,律師受當事人委任進行訴訟、辯護,提出救濟方式,核屬訴訟權之一環,自不應僅以案件結果論斷律師有濫訴或違反律師倫理之行為,而律師更不應僅因合法執行職務即遭受對造、甚至公眾之不實指摘。

二、 又言論自由雖為人民之基本權利,然刑法第310條及第311條之誹謗罪處罰規定,已設有言論自由之界限,且經大法官認定此等刑法規定不違反憲法第11條對人民言論自由之保障(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本會在此呼籲言論自由並非毫無界限,任何人發表言論時,自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有誤觸法律之虞。

「女人大律師李怡貞」也轉發台北律師公會聲明,「無聲容忍邪惡蔓延,其實也是一種殘忍行徑。恣意妄為的詆毀律師,在在把訴訟當舞台,抹黑霸凌秀下限。自食惡果也只是早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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