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海陸新訓中心遺失手槍!竟以玩具槍調包 指揮官7人下場慘了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海軍司令部海軍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於2022年3月間進行裝備檢查時,發現其中一把「點 45 手槍」作動異常, 經查證遭調包為模型槍,屏東地檢署獲報展開追查,今(29)日偵結,依遺失武器致生公眾與軍事危險罪及偽造文書等罪,將潘姓指揮官等7人起訴、李姓輔導長等5人緩起訴處分。

▲屏東地檢署發言人魏豪勇說明換槍案起訴情形            。(圖/記者陳崑福翻攝)

▲屏東地檢署發言人兼主任檢察官魏豪勇說明換槍案起訴情形 。(圖/記者陳崑福翻攝)

經查,海軍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第二營於去年年 3 月間辦理2022 年第一梯次新式教召任務,並自同年2月任務整備階段,將包含「點45手槍2把」,其中1把寄存於與勾踐營區鄰近之子儀營區駐地內聯合械庫代管。同年2月23日,鄭姓教育班長提領預檢陳列各式武器(含上述點45 手槍),竟疏未注意而遺失該把點45手槍之重要軍品,致生公眾與軍事之危險;至同年3月4日,該營士官長吳某清點發現短少上開點45手槍1把,旋向值星陳姓連長報告。

陳連長立即向林姓營長通報上情,營長指示全營軍士官於營區搜尋仍遍尋無著,竟不依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40 點,應自獲悉案況起30分鐘內,逐級回報國防部列管,且應儘速調查、處理,並按照邊處理、邊回報原則, 持續回報最新狀況。

同年3月20日潘姓指揮官獲悉該營區發生槍枝短少並質問林姓營長,營長始向潘指揮官報告上情, 詎指揮官知悉後,仍不依上開規定逐級回報及傳達、報告,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

林姓營長及李姓連長等5人雖均明知該手槍已遺失且未尋獲,竟為掩飾上情,於同年月23、24日間,先在營長辦公室謀議由連長等4人共同集資並四處查探生存遊戲店家1有無銷售外型相似之槍枝,續由連長購得4把仿真槍,再經營長選定其把與遺失手槍外型相似,既無殺傷力且無法擊發之空氣槍。

李姓連長至五金商店購得電動刻磨機等工具後,在新訓中心某處,先將系爭槍枝滑套上之標語磨除,再鑽刻裝備序號「No399880」之字樣於上,用以表彰系爭槍枝為 序號「No399880」國軍制式點45手槍之意思,在同年3月28、29 日專案任務械彈特別清點之機會,將系爭槍枝放入新訓中心第二營第五連之槍櫃內 分儲箱而魚目混珠,供作該次特別清查之用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海軍司令部對於海軍械彈爆材管理之正確性。

經檢方偵查後,認鄭姓教育班長涉犯陸海空 軍刑法第61條前段之遺失武器致生公眾與軍事危險罪嫌。潘姓指揮官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66條第4項、第1項前段之對於軍事上之通報、報告不為傳達、報告罪嫌。

林姓營長則犯對於軍事上之通報、報告不為傳達、報告罪嫌,並涉有刑法 第211條、第220條第1項、第216條之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嫌及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陳姓等3人分別犯上述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嫌及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嫌,均依法提起公訴。

另該營李姓、蘇姓輔導長、趙姓彈藥官、林姓後勤官、陳姓軍械士等5人,亦配合在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不實登載,用 以表彰該手槍並無遺失短少,而犯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

然承辦檢察官審酌該 5 人均無前科,乃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根究全案起因於其等上級長官就武器遺失事件匿不通報,致以下各階軍職人員屈從配合,更非圖謀己利而使然,併酌該 5 人犯後深表悔悟,信歷此司法偵查程序應有所警惕,渠等多年從軍,為國奉獻辛勞,亦不容忽略等生活、品行與一切情狀,予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以啟自新,提振士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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