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法官告台大醫疏失害摔倒妻枉死 索賠千萬纏訟14年!敗訴確定

▲台大醫院急診室外觀,醫療機構,國家級教學醫院。(圖/記者謝婷婷攝)

▲台大醫院急診室外觀。(圖/記者謝婷婷攝)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高等法院刑事庭前庭長陳貽男的妻子,2007年上健身房卻在蒸氣室滑倒撞傷頭,到台大醫院急救因顱內出血變成植物人,10個月後過世。陳男認為醫師延誤救治,與3位子女提告要求台大醫院連帶賠償1238萬餘元,一審僅判台大須賠60萬元,但二審逆轉改判全部免賠,陳男上訴雖獲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更一審仍判免賠,經再度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維持更一審判決,陳男和子女敗訴確定。

本案纏訟14年、歷經醫事審議委員會7次鑑定,一審判賠主因是無法判斷陳妻何時開始顱內出血,即使到院立刻做斷層掃描也未必能察覺,林姓、潘姓2位資淺住院醫師救治雖有遲延的過失,仍與陳妻之死無必然關係,但吳姓主治醫師值班沒盡責到場督導新進醫師,更沒注意患者病情變化,台大醫院應為吳男的疏忽負責,判院方按照醫療契約債務不履行責任,單獨賠償陳男4人各15萬元精神慰撫。

二審法官同樣認為本件醫師遲延斷層掃描,與陳妻死亡無必然關係,但3位醫師沒省略必要檢查治療,無違反醫療常規之處,改判台大醫院和醫師全部免賠。陳男另告3位醫師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嫌,檢方已不起訴確定。

陳男等人上訴後,最高院2017年第1次發回更審,認為判斷醫師在醫療糾紛中有無故意或過失,須考量是否已盡「醫療水準之注意義務」,醫療常規是醫療處置最低標準,本案並無陳妻留院觀察期間昏迷指數及生命徵象等病歷證據,有必要查明醫師有無故意或過失,且因醫療專業不對等,若因果關係糾結難解時,舉證責任應改由挨告的醫師承擔。

▲▼最高法院外觀。最高院外觀。最高法院大樓。最高法院2023年整修新貌。(圖/記者黃哲民攝)

▲最高法院外觀。(圖/記者黃哲民攝)

此見解讓陳男與子女求償出現曙光,但引發醫界譁然,強調世上沒有「完美醫療」,不應以「事後諸葛」打擊醫師,憂慮若由醫師和醫院舉證自己在醫療糾紛中沒過失,恐衍生醫療手段趨於保守等副作用。

更一審查明,陳妻被送進急診室時意識清楚,由林、潘2位醫師做頭部X光檢查、吃止痛藥打止吐針治療與縫合右眉傷口,並聽從醫師建議留院觀察,當晚接近午夜,陳妻起身告訴在旁家人說要上廁所,卻突然昏迷,2位醫師立刻檢視,發現陳妻昏迷指數驟降為7,緊急做腦部電腦斷層檢查並通知神經外科值班醫師會診,確認顱內出血後隨即開刀急救。

更一審認為,林、潘2位醫師根據陳妻傷勢研判為輕度頭部外傷患者,生命徵象穩定,能跟家人交談、無嗜睡異狀,X光片也看不出顱內骨折情形,依當時治療準則,無立刻做電腦斷層掃描必要,僅建議宜4小時檢視1次,沒硬性規定醫師每15分鐘到30分鐘要檢查1次,2位醫師也隨時回報吳姓主治醫師,3人的處置沒違反醫療常規,更無法假設可否提前發現陳妻顱內出血。

更一審據此認定本案3位醫師沒有故意或過失責任,2021年仍判3人與台大醫院不必賠償,最高法院歷經2年審理,日前駁回陳男與子女上訴,維持更一審判決確定。

陳貽男於2011年因受公務懲處而退休轉任律師,堅持為亡妻討公道,曾受訪說二審期間共提出18份書狀、逐一反駁台大醫院每句辯解。最高院第1次發回更審,陳男回應「謝謝關心,尊重最高法院判決」,並表示「希望儘早解決,以慰亡靈,希望醫生能視病如親,提高注意義務,對本件醫生而言,也是一種折磨,望佛祖保佑,阿彌陀佛」。

陳妻於2007年2月19日晚間7時許,在一家健身房的蒸氣室裡滑倒、頭部撞傷,立刻送到台大醫院急診,出現頭痛與嘔吐狀況,在急診室留院觀察,當晚接近午夜,陳妻突然昏迷,緊急做電腦斷層掃描查出顱骨骨折與出血,雖立即開刀清除血塊,陳妻再也沒醒來,同年12月15日過世。

陳男主張林、潘2位住院醫師延誤搶救,吳姓主治醫師疏於督導,台大醫院應負僱用人連帶責任,據此與3位子女提告求償醫藥費、喪葬費與精神慰撫共123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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