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教師育嬰留職停薪年資採計比照公立 立院通過《私校退撫》修正

▲。(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三讀通過《私校退撫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蘇晏男/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23日)三讀通過《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下稱《私校退撫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私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私立國民中小學,每學期開始2個月內得各依比例,提繳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準備金至儲金管理會;不僅如此,私校教師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年資採計比照公立。

為維護私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等權益,立法院會23日上午三讀通過《私校退撫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規上路後,私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每學期開始2個月內,得提撥相當於學費百分之三的金額,提繳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準備金至儲金管理會;若為私立國民中、小學,則提撥相當於雜費百分之二點一的金額。

而儲金管理會應將上述提繳金額的三分之二撥入該私校學校的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內,作為學校依《私校退撫條例》規定按月撥繳儲金的準備;而剩下的三分之一,則撥入元私校退撫基金,用以支付《私校退撫條例》施行前教職員工年資應負的退休、撫卹、資遣給與。

不僅如此,教職員自此條文施行後,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儲金的費用,並計育嬰留職停薪年資,這是比照公立教師的採計方式。

另外,未來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符合《私校退撫條例》第15條規定者,得於屆滿65歲之日起5年內辦理退休。該條文也指出,本條例施行後至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前,教師具有前項情形尚未辦理退休者,得於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起一年內辦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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