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300元送派出所...警員受理「竟要求自行保管」 警方說話了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黃姓女子在屏東縣東港鎮中正路郵局前撿到300元,她熱心送交東港分局依規定辦理公告,沒想到,值勤員警受理後竟告知她依民法規定,可以自行保管,讓她生氣po網,引來網友熱議。警方對此表示,督導人員已針對該事展開調查。

▲黃姓女子撿到現金300元送交派出所         。(圖/記者陳崑福翻攝,下同)

▲黃姓女子撿到現金300元送交派出所 。(圖/記者陳崑福翻攝,下同)

▲黃姓女子撿到現金300元送交派出所         。(圖/記者陳崑福翻攝,下同)

▲東港派出所所長黄奕鳴說明。

黃姓女子於4月13日中午12時10分,在東港中正郵局前撿到300元,她送交東港派出所,員警依規定受理,但告知依據民法807-1條規定,拾得物財產價值在新台幣500元以下者,拾得人應儘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有受領權之人。如在公眾場所拾得,可送交公眾場所管理人或負責人進行招領。

另依據警政署的函文,價值新台幣500元以下拾得物,送交警察機關後,可由拾得人自行保管一個月,期滿後如無人認領,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警方的回應,讓她很生氣,將過程po在地方社群臉書,引來網友討論。

東港警方(14)日表示,警方已受理在案,另有關受理過程造成拾得人誤解一節,業已由分局督導人員進行調查,並依規定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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