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 地方焦點

台南建商蓋房施作水溝遭阻發生激烈衝突 既成道路「私權」互告

▲台南1名林姓建商在新營區新北三街買地建屋,在進行基地前水溝施作工程時,既成道路土地所有權持分人,主張土地權益受損強阻施工,雙方發生激烈衝突互告。(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台南1名林姓建商在新營區新北三街買地建屋,在進行基地前水溝施作工程時,既成道路土地所有權持分人,主張土地權益受損強阻施工,雙方發生激烈衝突互告。(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1名林姓建商在新營區新北三街買一塊地,準備興建2戶透天住宅,未料在進行基地前水溝施作工程時,既成道路土地所有權持分人,主張其土地權益受損強阻施工,更用混凝土回填水溝,雙方爆發激烈衝突,並互告侵占、強制罪與恐嚇危安罪嫌。

據了解,林姓建商買的土地位於新營區新北三街,係供公眾通行數十年的既成道路,惟該街道為未徵收之計畫道路,土地權屬仍為私有,林姓建商先生李姓建築師指出,該道路土地持分人江姓地主,對於施作水溝原先是同意的,後來不知何故突然反對,並於2月13日,江姓地主與接受委託自稱代書的鐘姓男子及周姓女子,以土地權益受損為由,強行阻攔施工,並用混凝土強行回填水溝,雙方因此爆發激烈衝突,並互提侵佔、強制與恐嚇危安等罪嫌。

▲台南1名林姓建商在新營區新北三街買地建屋,在進行基地前水溝施作工程時,既成道路土地所有權持分人,主張土地權益受損強阻施工,雙方發生激烈衝突互告。(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李姓建築師指出,這起衝突事件並非單一個案,而是長久以來,民眾興建房屋常會遇到的情況,但政府相關單位多表示事涉「私權」,公部門無法介入處理,導致民眾求助無門,只能採取法律途徑或金錢私了處理。近年政府積極鼓勵都更與危老房屋重建,類似事件恐會一再發生,政府及相關單位應積極研議,修訂合宜法令規範,讓民眾能有所依循,權益也能有合法的保障。

▲台南1名林姓建商在新營區新北三街買地建屋,在進行基地前水溝施作工程時,既成道路土地所有權持分人,主張土地權益受損強阻施工,雙方發生激烈衝突互告。(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李姓建築師認為,未徵收之計畫道路土地屬私有並無爭議,但排水溝、台電、自來水等公眾設施,理應是政府施工完成後供予民眾使用,「這是納稅人應享有的公共設施」。李姓建築師質疑,民眾依法向政府申請興建住宅,取得合法建照進行施工,卻因政府無經費建設公共排水溝,即委託民眾自費並取得政府同意,若無法施工,就請政府依照服務民眾原則,將公共排水溝完成,以利民眾興建自有住宅。否則,就比照「重劃區」一樣,政府完全徵收,並將所有公共設施、水溝、路燈、污水下水道等建設完成,才讓民眾的建地進行開發與興建。

李建築師說,排水、自來水、電,這些不是居住權的一部分嗎?政府沒有義務提供民眾水與電?為何道路未徵收的一般住宅區的民眾,要自己去面對開闢水溝的問題?

律師裘佩恩表示,未徵收之既成道路所產生的使用權爭議很常見,一般解決方式為取得道路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書,否則直接施工就易產生紛爭。裘佩恩說,有些道路地主藉機漫天喊價,要求施工者支付同意使用費或直接購買道路用地,否則即進入司法程序,不只曠日費時,而且浪費司法資源。

▲台南1名林姓建商在新營區新北三街買地建屋,在進行基地前水溝施作工程時,既成道路土地所有權持分人,主張土地權益受損強阻施工,雙方發生激烈衝突互告。(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裘佩恩建議政府相關單位,擬定合理的使用補償方法或合理的價購方式,而不是只用一句涉及「私權爭議」就推卸責任。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00號曾經就既成道路的公用地役權做出解釋,而設置水溝往往與公益有關,不妨引用相關概念,由施工廠商依據相關規定,給予道路地主一定補償費,在公共利益和道路地主權益之間取得平衡。

據了解,國內有非常多未徵收的既成道路,因政府尚未徵收土地,道路土地還是屬於「私有」,如地主張權益受損,而阻攔公共排水溝之施作或自來水、台電等管線埋設施工,縱使建商取得合法建照,相關主管機關同意開工,且依據民法779條、786條及自來水法61-2條所保障之管線安設權,仍舊無法順利行使施工權利,原因仍是土地未徵收屬「私有」,公權力也難以介入,但是否可立法規範類似土地之合理使用補償或價購方式,以利民眾依循,避免類似紛爭發生。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