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修正「租賃條例」全面適用消保法 租屋族權益升級

▲竹市、關埔特區、房地產、買房、建案、房屋、賣房。(圖/記者陳凱力攝)

▲新竹市因有園區、5所大專院校,外來人口多,租屋需求相對也高。(圖/記者陳凱力攝)

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立法院今(112)年1月12日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修正案,本次修法主要是強化租屋權益,包括住宅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保法規定,同時增訂包租業轉租案件,應辦理申報實價登錄等,讓租屋市場更有保障,資訊更透明。

新竹市長高虹安表示,轄區內有科學園區與清大交大等5所大專院校,湧入許多外來就業人口與學生族群,衍生龐大的租屋需求,藉由本次修法,提供租客更多權益保障,促進租金資訊透明化,讓住宅租賃市場更加健全、住得更安心。

▲立院三讀修正「租賃條例」全面適用消保法 租屋族權益升級。(圖/新竹市政府提供)

▲立院日前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修正案,包括住宅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保法規定,同時增訂包租業轉租案件,應辦理申報實價登錄等。

地政處表示,依目前制度,如租屋發生爭議,僅對象為經常反覆出租的專業房東,才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向消保官申請調解,契約條款如違反政府公告的版本,亦有相關罰則。

地政處說明,本次修法考量到一般租屋族難以區分房東屬性以及租約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故為周延租屋保障,修正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將住宅租賃契約改為全面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的定型化契約、違規罰則及爭議處理等規定,未來租屋族若有租賃住宅糾紛均可直接向消保官申訴。

此外,為促進租屋市場資訊公開透明,這次修法也增訂包租業的轉租契約應於轉租後30日內申報實價登錄,直接擴大租屋應申報實價登錄的範圍,而對於現行規定包租及代管業應按季提供租賃住宅相關資訊部分,也修正期程縮短為訂約後30日內提供。

地政處進一步表示,租約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部分,已於2月10日生效,而包租業轉租契約申報實價登錄及縮短包租代管業申報資訊期程部分,實施日期另由行政院訂定;在新制上路前,將與在地公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及大專院校密切配合辦理宣導,推廣新制規定,此外提醒包租業及代管業,施行後簽訂包租、轉租或代管契約時,務必於期限內申報資訊,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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