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開中線「時速77」挨罰4千 龜速駕駛提告!一審贏了二審吞敗

▲▼國3南向161K,1小客車+1大貨追撞事故占內車道,回堵1K。(圖/翻攝高速公路1968)

▲在高速公路限速90公里路段,若車速低於80公里,須行駛最外側車道,違者最高罰鍰6000元。(示意圖/翻攝高速公路1968)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新北1名陳姓男子去年開車在高速公路限速90公里路段,以時速77公里的車速行駛中線車道,被依「慢速小型車行駛內側以外車道」的違規行為,裁罰4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陳男提告抗罰,一審認為只比法定最低速限少3公里就開罰、不符合比例原則,判陳男勝訴,但上訴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陳男違規屬實,逆轉改判陳男敗訴確定。

本案源於陳男去年(2021年)1月18日下午1點多,駕駛轎車行經國道三號北向指標15.9公里處,在最高限速90公里路段,以時速77公里車速行駛在3線車道的中線車道,被國道警員以雷射測速儀逮到後舉發,移送新北市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裁罰4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在高速公路限速90公里路段,車速低於80公里的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的車道超越前車,違者可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但塞車時不在此限。

陳男提告抗罰,主張當時開的是出廠不到5年的新車,他信任車內合格速率表顯示的車速,且全程以表速80公里以上的車速行駛,在被舉發路段因靠近交流道而略微減速確保安全,不應歸責於他。

一審撤罰主要理由,是不排除實際車速與儀表板速率表的顯示有誤差,依《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公式計算,陳男當時看到的表速可能介於77公里到88.7公里,難以證明他故意慢速佔用中線車道,且僅比法定最低速限80公里少3公里,當時也沒影響行車安全與順暢,警方舉發時應考量《憲法》比例原則,比照車速高於限速10公里內不罰的寬限值給予合理誤差。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二審改判理由認為,陳男無法舉證當時的表速,就算事後送測,也不能完整還原被舉發時的原貌,一審僅以公式推論陳男座車當時表速可能超過80公里,顯然有誤解,《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公式只是用來檢測車輛速率表,不代表通過檢測必然有相同誤差,且車輛上路後,受到負載重量、輪胎胎紋胎壓胎寬與氣溫、路面品質等因素影響,比起空車空轉的檢測方式,表速可能更接近實際車速。

二審認定陳男構成「慢速小型車行駛內側以外車道」的違規行為並指警方對於超速未逾最高速限10公里、且「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情節輕微」,依法得免予舉發,但法令並沒同樣放寬低於最低速限10公里內的情形免罰,警方不能越權裁量,更無從以《憲法》之名不予舉發,據此逆轉改判陳男敗訴確定,還須額外負擔一、二審裁判費共1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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