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大陸嫖妓還帶小三趴趴走 扯「性自主決定權優於配偶權」下場曝

▲▼性愛,性交,外遇,偷情,偷吃。(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許姓男子偷吃小三還辯稱有性自主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許姓男子和老婆結婚後感情不睦,他不但跑到大陸去嫖妓,還帶著邱姓小三全台趴趴走,同住民宿,還牽手、挽手、搭肩、摟腰,大方放閃,楊姓正宮得知後氣炸,對兩人提告求償100萬元,高雄地院審理時,許男否認嫖妓,辯稱和小三僅是普通友誼,而且和老婆分居已久,「個人性自主決定權應優於配偶權」,但法官不採信,判兩人應賠償正宮40萬元。

判決指出,許男和正宮是2016年結婚,育有一女,但兩人感情不睦,許男被正宮指控,結婚的隔年就跑到大陸嫖妓,到了2020年兩人分居後,許男就直接和邱姓小三交往,在2020年11月間,許男帶著小三跑到臺東縣旅遊,有牽手、挽手、搭肩、摟腰等親密行為,還同住民宿,去年1月間又跑到台北神旺飯店住宿,後來正宮得知後,氣得提告兩人損害配偶權,求償100萬元。

法院審理時,許男說老婆提出他到大陸嫖妓的影片和相片都是假的,就算是真的,也已經超過追訴時效,而他和邱姓女子牽手、挽手、搭肩、摟腰僅是純粹友誼的表現,並沒有同宿,而且他和老婆從2020年1月起分居,個人性自主決定權應優先於配偶權,沒有侵害正宮的配偶權,還說老婆事前已經同意他的行為。

但法官根據相關事證,認為許男的確有到大陸嫖妓,也的確和邱姓小三到台東、台北等地同宿,因此認定許男已破壞楊姓正宮婚姻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侵害她配偶權,因此判許男和邱姓小三需共同賠償 4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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