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互告對方噪音擾人 樓上求償10萬樓下索賠20萬都吞敗

▲賴床,工作,上班,肌膚,保養,睡覺,休眠,睡眠,噪音,床,枕頭,寢具。(圖/達志示意圖)

▲樓上樓下鄰居互告對方製造噪音,各要求賠償都吞敗。(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北市1對樓上樓下鄰居為噪音問題交惡多年,鬧進法院互告對方要求白天居家聲響不得逾57分貝、深夜不得超過42分貝,樓上住戶還批對方拿木劍到頂樓變相敲打他家天花板,樓下住戶回罵樓上裝監視器拍樓梯間侵犯進出隱私,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雙方所住老舊公寓隔音差,彼此都無法舉證對方惡意擾鄰,判雙方都敗訴。

本案源於周姓男子和妻兒2013年搬進本案公寓4樓後,就不斷被住在3樓的羅男嫌吵,周男自認無辜,雙方不時為此爭執,去年(2020年)周男忍無可忍,提告指稱羅男曾打電話恐嚇他和妻子與1對年幼子女「出入小心點!」還拿劍道用的木劍分別敲打3樓天花板與頂樓地板,對他家上下夾擊。

周男批羅男變本加厲,2018年7月又用木劍敲打房子,再拿木劍站在他家門口怒視,害他兒子驚醒嚇哭、全家人對羅男舉動心生畏懼,他要求羅男賠償精神慰撫10萬元,並禁止用木劍在3樓室內與頂樓繼續製造噪音,且羅男住家聲響從上午7時到晚間7時,不得超過全頻57分貝,晚間7時到深夜10時不得超過52分貝,深夜10時到隔天上午7時不得高於42分貝。

羅男覺得周男惡人先告狀,反擊指周家搬到他樓上後,就經常製造喧嘩、腳步踩踏、不明物體猛撞、摩擦地板甚至有機械噪音,他百般容忍,頂多拿掃把敲過天花板2、3次,提醒對方「吵到我了」,他打電話請周男別妨害安寧卻被說成恐嚇,他到頂樓練習劍道也被誣賴故意敲地板。

羅男以周男提告要求的日夜間聲響分貝數,反告周男必須同樣遵守,且全天不得在4樓屋內蹦跳、踩踏,每晚9時到隔天上午8時不得製造推拉門、開關門聲響,下午4時到下午6時之間才可使用製造馬達聲響的家電,並賠償他精神慰撫20萬元。羅男還罵周男在樓梯間安裝監視器,侵犯鄰居上下樓梯的隱私。

周男辯稱,雙方所住公寓老舊,難免可聽聞鄰居生活聲響,「只要不過度劇烈致一般人難以忍受程度,不算噪音」,他裝監視器是防範羅男找麻煩,拍攝範圍僅為門前樓梯間。

法官勘驗雙方各自提出的錄音,確實聽到聲響但不知從何而來,傳訊其他鄰居作證,不是說沒聽過,就是有聽到可是不清楚誰在敲打,到場處理的警員也證稱完全沒聽到噪音。

法官認為無證據證明羅男長期拿掃把敲打自家天花板或拿木劍去頂樓敲打地板,周家監視器雖錄到羅男持木劍站在門外瞪視,但聽不清楚羅男有無罵粗話,周男跟家人當時也沒跟羅男面對面,難以認定足以讓人心生畏懼。

法官並指老房子隔音差,家裡走動、聊天或使用家具甚至不小心掉落物品,總是會發生聲響,難免聲息相聞,雙方都無法舉證對方惡意製造噪音,而周家監視畫面顯示,拍攝範圍僅限大門口與樓梯間局部,均屬公共空間,不觸及羅男生活生活私密領域,據此判雙方都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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