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醫爆院內感染」停紅線接人被開單 她辯「緊急避難權」吞敗

▲紅線違規停車,易釀交通事故(圖/記者林悅翻攝)

▲徐女主張因當時爆發院內感染,丈夫因擔憂想接她離開醫院,故在紅線路段停車。(示意圖,非本案當事人/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今年5月中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爆發院內感染,徐女丈夫因擔憂欲接她離開醫院,故在劃有紅線路段停車,因而被罰900元,她提告請求撤罰,主張當時為疫情期間,爆發群聚感染,員警忽視疫情嚴峻,無視人民受有憲法保障緊急避難之權。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當時她並未有急迫危險,故不符合緊急避難要件,判她敗訴。

徐女丈夫在5月28日下午3時28分開著名下車子,在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附近在劃有紅線路段停車,被北市警信義分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舉發「在劃有紅線路段停車」的違規行為,她提出申訴後,舉發機關函復舉發無違誤,她仍感到不服對此提起行政訴訟。

徐女主張,當時台北醫學院爆發學生院內感染,她的丈夫因擔心而想接她離開醫院,經醫院保全建議,丈夫到醫院對面7-11前停靠並下車替她提重物,她憤而指出,當時為疫情期間,爆發群眾感染,員警卻忽視疫情嚴峻,無視人民受有憲法保障緊急避難之權,應將原處分撤銷。

交通裁處所則以,若徐女丈夫想接送她,可以先將車輛停放一旁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地下停車場或是其他合法停車地點,將車輛停妥後就能離開車輛,而非將車輛直接停放在禁停紅線也又是公車招呼站10公尺內,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法官認雖然徐女主張員警無視人民受有憲法保障緊急避難之權等辯詞,但按照行政罰法第13條明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對此,就本件並未見到徐女或他人的生命、身體等遭遇急迫危險,而不得已須緊急避難的情狀,故不符合緊急避難要件,違規事實裁罰無誤,除原本900元罰緩得再付300元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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