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緩勞資諜對諜、降低訴訟成本!「勞動事件法」明定法官加入調解委員會

▲▼會議。(圖/lifeofpix)

▲勞動事件法即將於2020年起上路,希望強化勞資雙方的訴訟地位平等,改善雙方諜對諜的不確定性,維持和諧關係。(圖/取自lifeofpix)

【企劃特輯】

「勞動事件法」即將於2020年起正式實施,由於新法對於勞資紛爭發生時的調解及訴訟流程更為完善,像是勞動調解委員會結構含法官及勞動調解委員共3人、擴大勞動事件範圍、可透過工會代為訴訟…等,因此備受各界期待,例如前陣子沸沸揚揚的長榮空姐罷工案,也正在等待勞動事件法上路後,再進行下一步。但是,司法院民事廳廳長李國增強調,勞動事件法的設立,主要是希望強化勞資雙方的訴訟地位平等,達到實質的公平,並非為了袒護勞工而設立,勞工實際上仍須有權利才能告贏。

▲▼ 司法院廳長李國增。(圖/記者李毓康攝)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李國增。

強化調解程序 有利勞資縮短訴訟時程

李國增指出,近年來民眾對民事法庭觀念已有改變,法院逐漸打破「衙門」威嚴形象,成為具公信力的紛爭解決場所。因此透過法官加入、再加上2位勞資專家所組成的調解委員會,相信能在訴訟前協助當事人解決紛爭,迅速取得兩造同意,自主決定結局。畢竟訴訟程序不僅耗費人力、時間、金錢等各項成本,也容易傷感情,何況台灣人只要打完官司,雙方的關係往往就回不去了!因此司法原則上仍以和為貴,希望讓紛爭和平解決,維持勞資關係的和諧。

▲▼ 和緩勞資諜對諜、降低訴訟成本!勞動事件法明定法官加入調解委員會。(圖/pixabay)

▲透過法官及勞資專家共3人組成的調解委員會,有助訴訟預知,提前達成和解。(圖/pixabay)

法官加入調解委員會 有助訴訟預知

透過讓法官加入調解委員會的方式,事先進行必要的調查,有助於後續訴訟可能結果的預知。李國增指出,過去訴訟前的調解往往花了很多時間只依賴一位調解委員的促談,導致勞資雙方的不信任度較高,且若調解不成立而轉換到訴訟程序,整個案件輾轉由未參與調解的審判法官手上,要重新再檢視相關訴訟資料,使整個訴訟期變得相當冗長。

如今讓法官加入調解委員會,直接在調解庭期間取得資訊,不僅有助於法官釐清案情,也有助於勞資雙方提前了解進入訴訟程序的可能結果,不必再用諜對諜的心態,臆測調解不成到法庭仍可賭一把。且雖然法官提前介入讓勞資爭議在調解過程即有可預知性,但勞動事件法也明確規範了法官在職權上,調解過程的意見陳述不可做為日後訴訟的論點,保障兩造的訴訟權益。

若勞資雙方在調解過程面臨僵局、又不願輕易進入訴訟程序時,也可選擇採用酌定調解條款,讓調解委員會以投票認定的方式,酌量合適的紛爭解決結果,或由調解委員會依職權提出適當方案,只要兩造沒異議也可成立調解。最重要的是,由調解委員會所成立的調解,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給付部分日後如果有一造不履行就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和緩勞資諜對諜、降低訴訟成本!「勞動事件法」明定法官加入調解委員會。(圖/司法院提供)

▲勞動事件法調解程序流程。

勞動事件法重視勞資雙方的實質平等

當然,推行勞動事件法最根本的原因是希望提升勞資雙方的實質平等,相較於大企業可花錢請律師、專人代勞,但勞工多處於經濟弱勢,不僅難以負擔高額的訴訟費用,打官司期間可能影響工作及家計,導致過去許多勞工不得不直接放棄權益。李國增指出,考量勞工在訴訟期耐受度較差,所以勞動事件處理法也特別針對訴訟管轄法院、裁判費徵收、訴訟救助、審理期間、雇主文書提出義務、舉證及保全程序等7大重點進行調整。

原則上大多數的勞資爭議,都可以適用勞動事件法的勞動調解程序進行調解,惟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規定性騷擾之勞動事件不適用。另外,對比訴訟庭的公開化,調解程序進行不公開,將有助於保護勞資雙方在調解期間降低受媒體、網路等外界輿論影響而反反覆覆,降低案情複雜化的風險。

(司法院廣告)

▲▼司法院勞動事件法,司法大廈,行政訴訟審判,公務員懲戒,司法行政機關,井手熏。(圖/記者李毓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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