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法制化!立法院三讀:境管6個月內需告知被告

▲▼立法院院會 朝野表決戰。(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會朝野表決戰。(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徐政璿/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24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限制出境、出海專章,明定法定要件及其程序,也規定偵查及審判中限制出境及限制出海的期間、延長程序及相關配套措施等。內容增訂檢察官、法官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時,必須在6個月內通知被告,讓被告有救濟機會,彌補現行法令不足之處。

三讀條文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當有「無一定之住、居所者」、「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這3種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被告所犯是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的案件,不得逕行限制。

此外,除被告住、居所不明而不能通知者外,書面通知至遲應於為限制出境、出海後6個月內通知。但於通知前已訊問被告者,應當庭告知,並付與書面通知。至於限制出境、出海的期間,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偵查中檢察官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不得逾8月。但有繼續限制的必要者,應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20日前,以書面記載限制出境、出海的理由與期間等事項,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並同時以聲請書繕本通知被告及其辯護人。

三讀條文也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聲請延長限制出境、出海,第1次不得逾4月,第2次不得逾2月,以延長2次為限。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法院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裁定前,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的機會。本案自修正公布後6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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