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上任後...教部協調金管會修法 兼職獨董3個月內要簽約

▲▼管中閔彈劾案台大堵訪。(圖/記者徐斌慎攝)

▲台大校長管中閔遴選時傳出諸多爭議。(圖/記者徐斌慎攝)

記者許展溢/台北報導

台大校長管中閔遴選時傳出諸多爭議,如就任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有「先就任再補簽署產學合作契約」疑慮,教育部表示,已和金管會等相關機關進行盤點作業面可行程序,初步完成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修正草案,也就是營利事業與學校應於教師經選任為獨董日起3個月內,完成產學合作及學術回饋契約簽訂,契約將溯自教師當選日起生效。

管中閔前年擔任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並兼任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遭疑先就任再補簽產學合作及學術回饋金契約。教育部指出,目前先至營利事業機構兼任獨董,計有202件,其中167件業經學校完成審議,另11件尚於審議程序中,餘24件則尚未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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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說明,經瞭解違反規定原因,是因為實務上兼職機關(構)常有提名選任等前置程序,導致學校必須追溯同意教師兼職,也有部分教師至未建立產學合作關係的營利事業兼職,事後再由學校與營利事業補行簽約,並追溯生效等情形。

▲▼教育部。(圖/翻攝自GoogleMap)

▲為使教師兼任營利事業獨董程序合於規定,教部擬修法兼職獨董3個月內要簽約。(圖/翻攝自GoogleMap)

為使教師兼任營利事業獨董程序合於規定,教育部指出,經協調和金管會等相關機關學校後,考量公開發行公司獨董選舉需經提名選任程序,研議教師於被提名前須先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經書面核准後,始得參與提名選任,營利事業與學校應於教師經選任為獨董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產學合作及學術回饋契約的簽訂,該等契約溯自教師當選之日起生效,屆時如未完成,該兼職則向後失效。

教育部強調,教育部並研議於修正後的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施行後,再行檢視教師違反規定情形,併予評估適當處理方式;另擬透過相關業務考核機制,加強督促學校進行宣導或定期檢視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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