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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開槍打死通緝犯判國賠 鄭文燦:桃園市府負擔這筆錢!

▲員警開槍打死通緝犯判國賠,桃園市政府負擔賠償金。(圖/市府資料照)

▲支持員警「正確而大膽使用警械」,桃市府負擔開槍打死通緝犯的員警賠償金。(圖/市府資料照)

記者楊淑媛/桃園報導

桃園市警局楊梅分局警員葉驥,4年多前在攔檢竊盜通緝犯羅文昌時,因持槍朝對方腿部開了3槍造成羅男傷重死亡,案經高等法院17日宣判,加碼改判桃園市政府國賠150萬元確定。市府警察局表示,對於高院判決表示尊重,市長鄭文燦及市警局強烈支持同仁「正確而大膽使用警械」,打擊犯罪,賠償金悉由市政府負擔,不會向葉員求償。

楊梅員警開3槍打死通緝犯發生於2014年2月16日下午3時,員警葉驥接獲線報,指稱通緝犯羅文昌在新屋鄉石牌村資源回收場變賣贓物,他趕到後看見一部車停在資源回收場前,但卻沒看到羅男。

數分鐘後,羅男進入車內,葉驥上前盤查羅男時,因對方企圖倒車逃逸,葉驥持槍朝其腿部開了3槍,羅負傷逃逸後因傷重死亡。一、二審皆認定葉驥有罪,上訴第三審後,最高法院認為葉男當時站在車門旁,並無遭撞倒之虞,卻以槍連續射擊致羅男死亡,最後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可易科18萬元定讞。羅的家屬認為桃園市府在管理員警部分有疏失,因此提出國家賠償訴訟,請求280萬元賠償。

該案在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桃園市府有35%的過失,判決國賠87萬5千元。案經上訴,高等法院審理時,桃園市府拒絕賠償,市府辯稱,當時葉驥已經大喊「停車」、「不要動」,是羅男加速逃逸,葉驥才會開槍;另外羅男當時因服用高濃度甲基安非他命,導致血壓升高,所以負傷逃逸時,才會血液循環加快,加速血液流失量,終至休克死亡,故拒絕賠償。

高院17日做出二審判決,仍認定桃園市府管理員警部分有疏失,必須負擔國賠責任;但羅男身為通緝犯,拒捕逃逸才會遭員警開槍射擊,羅男也有過失。經過重新計算後,高院認為桃園市府應負擔60%的責任、羅男負責40%責任,最後高院改判桃園市府需國賠150萬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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