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智女遭性侵:不可以對小孩做這種事 校車司機判刑

▲▼性侵,猥褻,騷擾,綁架,家暴,虐待,性虐待。(圖/pixabay)

▲台南林姓校車司機犯性侵案,今遭判刑定讞。此為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圖/pixabay)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在台南某啟智學校擔任校車司機的林姓男子,因長期接送而與中度智能障礙的小薇(化名)熟識。小薇畢業後仍與林男聯繫,2016年台南大地震後,林男藉機開車接送小薇,並在車上硬逼發生關係,小薇還對他說:「不可以對小孩做這種事」。最高法院審理後,4日將林男判刑3年8月定讞。

判決指出,林男在2013年間,擔任校車司機,因而與就讀啟智學校、當時14歲的小薇熟識。小薇2014年畢業後,離家赴桃園工作,因為沒有朋友、同儕陪伴,偶而以公共電話或家人電話撥打電話與林男聊天。2016年2月初,農曆年節期間發生台南大地震,林男假意撥打電話關心小薇,並約出在小薇家附近的國小見面。

林男開著轎車將小薇接上車,繞道附近無人的魚塭,林男露出狼性,要求小薇自行脫下褲子。小薇不肯,回說:「不可以對小孩做這種事」,但林男回說:「為什麼不可以」,堅決要求甲女脫下內外褲,硬上得逞。事發後小薇懷孕,家人追問下才得知案情,報警處理,林男遭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認定林男有罪,案件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二審審理時,林男否認犯罪,辯稱與小薇間是兩情相願,他不瞭解小薇為什麼喜歡他,還一直說要嫁給他。但法院根據小薇與相關證人的供詞,認定林男確實違背小薇意願而發生關係。而小薇當時未滿18歲,法院認定林男成立刑法「乘機性交罪」,並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

台南高分院考量他明知小薇未滿18歲,且有智能障礙,身心未臻成熟,智力狀況不佳,因在情感上孤獨無助,而主動與他聯繫、聊天,期望能獲得心靈慰藉。但他竟為滿足自身慾念,利用開車搭載小薇之機會,載往偏僻地點予以性侵得逞,造成小薇懷孕,遭受墮胎之苦痛,嚴重妨害小薇身心健康,並有損社會純潔善良風氣。而林男事後復飾詞卸責,未見悔意,且未與被害人一方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判刑3年8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4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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