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惡意逼車還按喇叭示警21秒 貨車駕駛秒噴飛34萬

▲國道一號,國一,中山高速公路,交通疏運,五股楊梅高架橋,五楊高架,高速公路。(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駕駛在國道惡意逼車GG了。圖為示意圖,與本文無關。(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一名張姓貨車駕駛去年5月行經國道一號時,因不滿黃姓駕駛未讓他變換車道超車,竟持續鳴放喇叭威嚇示警,共計21秒,還刻意跨線違規變換車道,逼迫對方讓道。橋頭地院上月底依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將張男判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25萬元。

據判決書提到,張男後來行駛外側車道時,又驟然變換車道至黃姓駕駛所行駛的中線車道,逼迫讓道,而對方被逼行駛至內車道後,他又再跨線行駛,以刻意左偏碰撞方式,擦撞對方右車身後逃逸,導致對方右車身及前保險桿損壞,以此方式妨害他人行車權利。案經黃姓駕駛報案後,並提供行車紀錄器影像,全案因此曝光。

法官調查後,認為張男持續鳴放喇叭、刻意跨線違規變換車道等方式,逼迫被害人讓道,又接續以驟然變換車道、跨線行駛,再刻意左偏碰撞之方式,擦撞被害人右車身等,不僅易使他車煞車不及而發生碰撞,更嚴重威脅其他人車安全,客觀上顯足生道路上人車往來危險,況且已經發生事故。

判決書指出,最後,法官審酌張男僅因被害人駕駛行為造成不快,未考慮行駛於高速公路上車輛均高速行駛,應更加小心注意,並遵守交通規則,竟迫使被害人讓道,並發生事故,不僅罔顧公眾生命財產的交通往來安全,且造成被害人心理上不安,但因犯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2萬元完畢, 可認有以實際行動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已見悔意,加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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