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生活費每月僅千元 高院法官批:不把受刑人當人!

▲官司,稅務官司,敗訴,恐龍法官。(圖/視覺中國CFP)

▲高院法官錢建榮批評監獄不把受刑人當人!此為示意圖。(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監獄受刑人每月的生活費,到底要多少錢才算是最低日常生活所需?高等法院法官錢建榮在一件因強制執行衍生的聲明異議抗告裁定中指出,在宜蘭監獄服刑中的許姓男子,因竊盜未扣案的檳榔葉80斤遭一併追徵相當8萬元的價額,執行檢察官因此把許男於獄中的管保金,每月只酌留1000元,剩下的悉數扣繳,已逾越受刑人應受憲法基本權利的保障。如此不把受刑人當人看待,司法權若繼續容忍檢察官代表國家如此違法、違憲下去,最終將反噬的是整個社會和國家的安全,更是台灣身為法治國家的無良印記,應以此為鑑。

錢建榮法官因此將原來准以扣繳,只讓受刑人保留1000元的行政命令處分予以撤銷。

104年2月發生的高雄大竂監獄6名受刑人挾持典獄長事件,其中透露的關鍵原因之一是,受刑人每個月只有200元的收入,連自己在監的生活所需都不夠,還須仰賴家人的接濟,監察院為此曾糾正法務部矯正署,指大多數的受刑人每個月的作業所得勞作金大多未達500元,致受刑人在監生活仍得長期依賴親友接濟,顯未符應予人道尊嚴的處遇規定,且未符合聯合國關於受刑人最低限制標準的意旨。

本件受刑人因獄中保管金遭強制扣繳,看似事小,但卻攸關受刑人的基本人權爭議。本案的許姓男子,去年初,因偷竊檳榔葉被逮,連同另案遭合併聲請定執行刑3年,發監宜蘭監獄服刑,期間,因許男在竊盜案中,未扣案的80斤檳榔葉,被視為犯罪所得需一併追徵相當台幣8萬元的價額,執行科檢察官發現許男於獄中的保管金(含勞作金),每個月還有幾千元,因此只酌留1000元讓許男在監使用,剩下的全數扣繳。

許姓受刑人不滿檢察官的強制扣繳,認為他在獄中的保管金來源,除了每個月在監參與作業所得的勞作金幾百塊外,剩下的是父母拿老人津貼接濟他的一、二千元。許在聲明異議中強調,獄中除了三餐由獄方供應外,包括洗髮精、肥皂、衛生紙等基本生活必需用品都要自己花錢購買,每月坐牢的基本開銷,如果還要支付門診掛號與藥品購買至少要2000元,強調這已是最卑微的需求,檢察官還要從他的保管金中扣錢,讓他快活不下去。

高院在撤銷原裁定中指出,監所中的生活處境無法符合人道條件,未能落實其基本權保障,使受刑人有效復歸社會;最終受害、反噬的不只是矯正人員、受刑人自己與家人,還將包括整個社會。唯有在監獄中讓受刑人活得像人,受刑人未來才可能順利復歸社會,有能力與其他社會成員共同生活。裁定還說,如此意味著,需創造出使受刑人免於恐懼與匱乏、享有個人安全的制度與物質條件,才能期待他逐漸學會承認、尊重他人的價值。

錢法官認為,如本案每月只讓受刑人保留1000 元,根本是沒有將受刑人當作憲法保障的人看待,因為受刑人同樣享有人性尊嚴,司法權若繼續容忍檢察官代表國家如此違法、違憲下去,其最終將反噬的是整個社會、國家的安全,更是台灣身為法治國家的無良印記,應以為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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