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自助餐偷夾帶20元柳葉魚!店家報警她狂奔 婦要付3萬元代價

▲▼自助餐,食品安全,消費,物價。(圖/記者張一中攝)

▲婦人偷夾帶柳葉魚的代價慘痛。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資料照/記者張一中攝)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77歲的邱姓婦人2017年9月間,到台中司法大廈地下室買自助餐,夾了一塊雞排、一份青菜和白飯共40元,但他結帳之後又自己到菜檯,偷夾了一尾價值20元的柳葉魚到便當裡,被曾姓業者發現報警,她趕緊跑到公車站仍被逮,台中地院29日依照竊盜罪判拘役30天、易科罰金3萬元。

判決指出,該名邱姓婦人2017年9月1日中午在司法大廈地下室自助餐廳,夾了雞排、青菜、並由業者倒入白飯在飯盒中共40元,但她趁著中午12點多人潮正多時,結完帳後又走到菜檯,四處張望後偷把一尾價格20元的柳葉魚夾進便當盒裡,當場被曾姓業者發現大喊,「阿姨你過來一下,你偷了我的魚。」

邱姓婦人嚇著說自己沒有偷魚,「夾的是雞排和小小條的魚,飯是業者倒的。」但曾姓業者堅持要報警,她又說,「這魚多少錢我給你。」眼看業者已經報警,她連飯盒都沒拿就狂奔到公車站牌想逃,但仍被攔下來,全案訊後被依照竊盜罪嫌移送。曾姓業者向法官說,「因為該婦人曾經有多次結帳後,又偷夾帶其他食品的行為,勸過很多次都沒用,因此她又來時才會特別注意。」

台中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如果邱姓婦人沒有偷,照常理來說,應該會留在現場等警方處理,還給自己清白,怎麼會連已經結帳的飯盒都不要,也沒等員警到場就趕緊跑離開,認為她說的是狡辯之詞,考量她犯後沒有悔意,因此依照竊盜罪,判處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3萬元。為了20元貪小便宜,卻要付出3萬元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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