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歲男童王昊遭虐死案 再審聲請遭高院駁回

▲▼王薇君高院前抗議再審遭駁回。(圖/記者吳銘峯攝)

▲王薇君到高院前,抗議再審遭駁回。(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2歲男童王昊,2011年遭母親同居人劉金龍等人虐死,震驚社會。案發後劉金龍等人分別被判刑30年到9年不等。王昊的姑姑王薇君日前以發現新證據為由請求高檢署提出再審,高檢署受理後,今年初決定提出再審。但高等法院審理審理後,2日認為證據不符合再審要件,因此駁回。本案仍得抗告。

王薇君聽到遭駁回後,一度語塞。「遺體都火化了,哪來的新證據?」但她強調,還會再聲請提出再審。

本案發生於2011年10月間,當時2歲童王昊的父母都因為毒品案入獄,母親入獄前,有多項毒品前科的同居男友劉金龍,將王昊交給3名毒友周建輝、許冠雄與鄭盛峰。4人在20多天的照顧王浩期間,極盡凌虐,以燒紅鐵釘燙腳底、鐵鎚打鼻子和四肢、拔去指甲等方式虐待,還輪流灌安非他命、海洛因等毒品,王昊送醫不治。檢方依照殺人罪起訴,法院一審將劉金龍判處死刑;但到了二審,卻改認定劉男等人將王昊送醫,「尚有人性」,改處有期徒刑30年,共犯周建輝20年、許冠雄9年,鄭盛峰14年。最高法院2013年7月10日維持二審判決定讞。

判決定讞後,王薇君認為多次提出非常上訴、再審,但均遭到駁回。去年11月1日,她到最高法院前點燈,提出再審。最高法院轉由高檢署受理,高檢署今年初決定提出再審。

不過高等法院受理後,認為王薇君提出的台大醫院鑑定意見書,不符合再審的規定。高院解釋,再審的新事實新證據,必須是嶄新性(新規性)與顯著性(確實性)。亦即證據必須是「最後事實審法院判決當時已經存在或審判當時不及調查審酌的證據」,另外也要「動搖原確定判決之事實認定」並影響判決結果。而台大醫院鑑定書雖然有可能是最後事實審法院判決後才製作的證據,但仍不影響原確定判決的事實認定,並非再審的新證據。本案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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