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值1.19又罵警「一個字」髒話 累犯的代價跟18萬說再見

▲警察、酒測、臨檢,警察示意圖,執法示意圖,酒測示意圖(圖/記者徐文彬攝)

▲圖為警察執行酒駕勤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資料照/記者徐文彬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南一名鄭姓男子去年(2017)4月間,凌晨喝酒後開車,在茄萣區仁愛路與賜安街口遭警方攔查,酒測值達1.19毫克,但他卻對員警出言辱罵髒話「X」,事後遭到移送,橋頭地院日前依照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刑5個月,侮辱公務員罪判拘役30天,都可以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鄭姓男子去年4月13日晚間9點多,在文南路上一間餐廳喝酒之後,又騎車上路,當晚11點多行經仁愛路與賜安街口時,因為沒有戴安全帽,行車又不穩,被警方攔查下來,經呼氣酒測,酒測值為1.19毫克,但他卻不滿員警盤查他的身分,對其中一人罵了一字髒話「X」。

鄭姓男子被認定足以貶損該員警的人格,因此依照現行犯逮捕移送,後遭起訴,橋頭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他明知喝酒之後不能開車上路,且已經有酒後開車的前科,屬於累犯,加上又不理性處理被員警逮捕的情緒,藐視蔑視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公權力。

法官考量鄭姓男子犯後坦承犯行,因此依照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刑5個月,易科罰金15萬;侮辱公務員罪部分,則處以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3萬元,全案還可以再上訴,不過如果將兩案罰金相加為18萬元,酒駕加上辱罵員警的代價實在慘痛。

● 《ETtoday新聞雲》提醒您: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