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發票當進貨收據  頂新前總經理等3人二審改判無罪

▲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此案無任何直接證據不足,因此改判陳、吳、劉3人均無罪。(圖/本報資料照)

▲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此案無任何直接證據不足,因此改頂新前總經理陳茂嘉1年2月、課長吳嘉明、「慈蓮實業社」負責人劉飛局3人無罪。(圖/本報資料照)

記者陳思妤/綜合報導

彰化檢方查出頂新製油公司2013年間涉嫌採購來路不明油料,卻用買來的發票充當進項核銷,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一審判頂新前總經理陳茂嘉1年2月、課長吳嘉明1年6月、慈聯實業社負責人劉飛局10月徒刑,但台中高分院認定證據不足,3人改判無罪,檢方可上訴。

頂新劣油案二審尚在審理中,檢方經查後發現頂新總經理陳茂嘉指示業務課長吳嘉明,向無工廠登記證且無來源證明的「華豐行」購買來路不明豬油充當食用油原料,但華豐行是地下工廠,非生產供人食用之油脂工廠,再由買賣蠟燭、金箔紙錢的「慈蓮實業社」虛偽開立發票給頂新,充當進項憑證。

檢方認定陳茂嘉指示業務課長吳嘉明夥同「慈蓮實業社」負責人劉飛局,開假發票給頂新充當進項憑證,掩飾頂新公司實際原料供應商為「華豐行」,涉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

但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此案無任何直接證據證明陳事先曾獲告知並同意此事,事後陳沒有收到公司內部實際採購油品的業務人員報告,也無其他被告證據,因此改判陳、吳、劉3人均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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