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大修草案 經濟部提出最終修正五大重點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4日主持公司法修正草案最後一場公聽會,對5月初的修正版再做出一些改變。(圖/記者李毓康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公司法雖歷經多次小幅修正,仍不敷變化飛快的社會經濟環境,近日公司法又將大修。

經濟部盤點公司法相關議題,研擬公司法之修正草案,於6月20日邀集新創事業召開會議,昨進行最後一次公聽會,由王次長美花主持,逾二百名各界代表出席參加,由商業司向各界說明經過各場次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後,最終部版的再修正修法草案。

再修正條文與5月初修正版做了一些改變,主要有:

一、員工獎酬工具,包括員工酬勞、庫藏股、認股權憑證及限制型股票等,過去公司只能以公司自己股票作為獎酬,修正為母子公司皆可雙向交流適用,也為企業留才祭出強有力後盾。

二、非公開發行公司過去有最低3位董事之人數門檻,預計修正可只設1董1監,以避免新創事業或小型公司找董事之困擾。

三、對於公司無故剔除董事候選人資格與股東提案權等影響公司治理之行為,除提高罰鍰外,原修正草案為加強股東救濟管道,分甲案向法院、乙案向行政機關、丙案不修正,徵詢各界意見,本次定案採修正甲案,即向法院提出救濟但得以抗告。

四、經濟部參考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增加公司治理專(兼)職人員制度,但不強制,而公開發行公司則循序引進。

五、為因應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新一輪評鑑,增訂公司需備妥股東名簿及實質受益人名單,讓主管機關隨時必要可直接取得。

然而前述四、五部分,與會代表有不同意見:就再修正條文之公司治理專(兼)職人員制度,多數認為公開發行公司才有需要,亦有增加成本之虞,就這些人員的定位與權責,多有疑慮,與會代表多數發言表達不贊成於公司法引進之立場。

增訂公司需備妥股東名簿及實質受益人部分,與會代表多數意見認為,不應於公司法規範洗錢防制條文,應回歸洗錢防制法規定,以免產生法律適用之困難。

我國公司法設計之初是以大型公司為規範原型,與台灣絕大部分公司均為中小企業的現狀不同,同時,強行規定過多,束縛使公司不易發展創新創業。本次大修目的在創造更好且更適合我國的公司發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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