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押女友上摩鐵性侵拍裸照 恐怖情人判刑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林姓男子不滿女友提分手,假藉談判把對方載至汽車旅館性侵並強拍裸照,女方一怒驗傷、報警,最高法院依強制性交等罪判林男3年6月徒刑確定。

據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不滿女友於民國100年5月間提出分手,恫嚇要開槍打斷女友兒子的腿。林男女友於同年8月間再次提出分手後,林男開車到女友位於台中市住家想商談,邀對方上車後竟載至汽車旅館,毆打並掐女友頸部,強行拉對方進房間內性侵得逞。

林男與女友發生性行為後,回到車上拿相機,返回旅館房間強拍正在淋浴的女友裸照,恫嚇若真的要分手,將會散布裸照;女方返家後立即前往醫院驗傷並報警。林男得知女友報警後心生不滿,再打電話恐嚇對方「你讓我的兒子沒有爸爸,我也要讓你孩子沒有媽媽」。

最高法院維持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指出,林男因女友想分手,竟心有未甘性侵對方、強拍裸照,恫嚇不得分手,所犯情節非輕,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6月徒刑;另依強制罪、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等罪判處應執行9月徒刑,此部分可易科罰金,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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