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1萬太超過? 法院:黃春明案沒判錯

我們想讓你知道…看來還是要勞駕老先生跑法院了.....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作家黃春明涉嫌公然侮辱成大台文系副教授蔣為文案,檢方認為公然侮辱罪最高只能罰9000元,將獨立上訴;不過,台南地院認為,法官鄭銘仁判決理由沒有錯,只是在撰寫判決主文時有疏忽。

黃春明去年5月應邀到國立台灣文學館演講時,蔣為文到場舉大字報抗議,批黃不用台語文創作「可恥」;黃春明當場「五字經」出口、比中指,罵蔣是「會叫的野獸」;蔣為文去年11月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控告黃春明公然侮辱,法院本月2日判決黃罰金1萬元、緩刑2年。

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志峰表示,公然侮辱最高罰金為新台幣9000元,判罰1萬元不正確,檢方將在收到判決書後,依法提出獨立上訴。

不過,台南地院行政庭長吳勇輝說,法官鄭銘仁認為黃在當天的演講會場兩度罵蔣,依照一罪一罰的概念,各判決6000元罰金,但鄭銘仁撰寫判決主文時未說明是兩次犯罪行為,只寫「黃春明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台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

吳勇輝強調,法官判決的理由沒有錯,只是因撰寫判決主文時有疏忽,法院會商請檢方主動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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