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案列極機密 北市府:證交法規定簽保密協議

我們想讓你知道…快點出「富邦懶人包」吧!不然財政局太催眠了…

記者唐詩/台北報導

對於報載台北銀行併購入富邦金控,台北銀行當時出具極機密公文及北市府於1日內呈核完畢,台北市政府財政局20日表示,富邦與北銀合作花了10個月,本合併案則因雙方簽有保密承諾書及依照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規範,需以機密公文辦理,否則不但違法而且會有洩露資訊致產生內線交易之虞。

財政局說明,為避免違反該行所簽之保密承諾及有內線交易影響公司股價情事發生,因此台北銀行將合併案之評選過程與結果以極機密公文函報北市府,考量上因此北市府1日內將公文呈核完畢,並非於1日即決定選擇與富邦金控合併。

▲世大運2012申辦權取得後,郝市府再出招挺馬「富邦案」 (資料照片)

財政局表示,合併案評審過程是由台北銀行董事會90年11月決議成立專案小組,91年5月遴選中華開發金控、國泰金控、富邦金控、中國信託金控、元京證券等5家有合作意願之公司,91年8月經該行綜合評審後才決定與富邦金控公司進行股份轉換,期間共經歷10個月,並非1日內即決定。

財政局指出,至台北銀行以列極機密公文函知本府,係因台北銀行並與上開5家公司互相簽訂「保密承諾書」,其內容為「對自台北銀行取得或因本案進行而知悉之一切機密資訊有嚴密之保密措施,將確保絕不會外洩任何機密資訊,除進行本案之評估、交涉及協商之目的外,不會有任何利用該機密資訊之行為。」

財政局還表示,因為台北銀行及富邦金控均為股票上市公司,依91年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規定,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股超過百分之十股東,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或由前述人獲悉消息者,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買入或賣出。如有違反,在民事責任方面,依同條第2項,應就消息未公開前買入或賣出該股票價格,對善意從事相反賣之投資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且情節重大者,並得請求法院將責任限額提高至3倍。

財政局指出,刑事責任方面,如有內線交易之情形,依同法第171條,得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財政局說明,為避免違反該行所簽之保密承諾及有內線交易影響公司股價情事發生,故台北銀行將合併案之評選過程與結果以極機密公文函報市府,考量上情北市府決定於1日內將公文呈核完畢,並非於1日即決定選擇與富邦金控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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