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污大戰!行政院將宣布「台中市生煤管制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

▲空氣污染。(圖/記者李毓康攝)

▲空氣污染。(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蔣婕妤/台北報導

針對台中火力發電廠燃燒生煤爭議,台中市府日前引用「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規定,對台電開罰。據了解,行政院方面已經決議挺中火,將公告台中市管制生煤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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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府以「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規定,對台電開罰,讓台電方面不滿。而空污法在修正施行後,對於管制生煤的相關規定相當明確,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有抵觸空污法的問題。

據了解,政院預計13日發文台中市府,說明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同時也會發布新聞稿對外說明。

事實上,關於台中市府對中火開罰,根據被媒體披露過的資訊顯示,從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25日,中火已累積被罰1.04億元;然而環保署日前卻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撤銷所有處分案,讓台中市府認為,環保署並非訴願管轄機關,無權撤銷處分,如今越俎代庖,撤銷中火裁處,已失去立場,市府深表遺撼、失望與無奈。

另一方面,東吳大學法研所兼任教授李念祖認為,從憲法的角度出發,認為憲法的精神是在保障地方自治,而非消滅地方自治,地方政府作為地方公法人,辦理自治事項應享有自主權,僅於辦理委辦事項時,中央機關方對於地方機關才有比較大的指揮監督餘地,但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2項竟允許中央機關得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地方機關執行自治事項,顯然與「自治」核心概念有所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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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清秀也提到,現在中央地方間很多是共同辦理事項,中央為基本性立法,地方為補充性立法,中央對自治事項為統一立法,二者都有行政管轄權,如果地方制度法找得到依據的話,都應該是自治事項,地方制度法是行政程序法的特別法,本案比較不適宜用行政程序法撤銷。中央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規定的撤銷和行政救濟之間的關係,應本與夥伴關係,友善的來處理,並應符合比例原則而且也可以考慮先進行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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