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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處分

台灣緝逃形同具文 黑幫要角用化名變董座...7年吸金百億

震驚社會的外役監逃犯林信吾殺警案、以及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棄保潛逃案,立法委員日前在立院質詢發現台灣司法體系的通緝名單,總計逃犯已經高達8萬名,台灣現行法律制度,通緝犯的產生來自法院、檢察官審理時發現犯嫌逃逸發布通緝,另外尚包含各級法院判決後,地檢署執行未到案的潛逃通緝,刑事局指出,通緝犯就是社會犯罪的危險因子,因通緝期間不適合從事正當工作,重複施行犯罪的可能性高,對社會治安和警員執勤安全的危害不容忽視。

吳景欽/警察的詢問通知書不具強制力嗎

盧正案以被告自白為有罪依據,內容卻是矛盾百出,亦提起憲法訴訟。但憲法法庭卻裁定不受理,理由即是認為警察詢問通知書並不具有法律強制力,因此也沒有憲法第8條的24小時之人身自由拘束之限制。

吳景欽/保安處分的程序保障完備嗎

在司法院所提出與行政院所提過的《刑事訴訟法》有關保安處分的修正草案,完全忽視保安處分於審理程序欠缺之弊。會有如此的缺失,除了又犯了刑的評議必包含保安處分的錯誤理解外,更可能是因《國民法官法》所沿襲的日本《裁判員法》之故。

更保花蓮分會助吸毒者就醫 更生之路需你我馳援

11月,更保花蓮分會接獲一位因吸食毒包後,一問三不知的「不知道」先生求援。經過一番努力,總算把個案送往805醫院強制就醫。但「不知道」先生未來出院後將何去何從,則是下一個考驗。

吳景欽/【大同經營權】刑事處分能預防中資染紅企業嗎

大同公司的股東大會中,公司派與市場派爭奪經營權,因其承攬國安、國防等機敏事業,衍生出有否中資介入經營權。但若動輒以刑事手段來處理,就會侵及公司自治與市場機制的核心,甚至可能使執法者被指為是企業某一方的打手。

尤美女/GPS偵查程序的立法 辦案與隱私權的那條線

GPS偵查是用隱密的手法所得到長時間、不間斷的訊息,跟地圖或其他情報相搭配,可以具體地勾勒出嫌疑人的生活樣貌,嚴重影響隱私權。因此,必須盡速就GPS偵查的程序立法,讓GPS偵查兼具保障人權與合乎偵查實務需求的程序規範。

吳景欽/有修就好?限制出境法制化仍嫌不足

立法院終在5月底於《刑事訴訟法》增加「限制出境、出海」一章,但如此的法制化卻仍嫌不足,例如限制出境因涉及自由權的限制僅能由法官為之。再者,新增法條將逕行限制出境列在此章第一條下,讓人有「逕行限制出境是最優先而非最後手段」之感。

蘇友辰/總算法制化的限制出境,但說好的無罪推定呢

法無明文的限制出境終於增訂專章,規範其要件、限制及救濟程序等,但基於刑事審判「無罪推定」原則,在被告判決有罪確定前,應嚴格限制強制處分權之濫用,以免對人權過度侵害。

李永然/修法後,限制出境有解也沒解全套

立法院於5月24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有關「限制出境、出海」部分條文修正案,讓限制出境終於法有明文。但可惜的是,修正案中並沒有明文規定能否「暫時解除」限制出境,新法施行後,「暫時解除」限制出境應如何適用新法,仍有待觀察。

劉昌坪/《通保法》擬寬修 偵查便利就好,秘密通訊自由無所謂?

《通保法》擬放寬檢調監聽、調閱通聯紀錄權力,只為便於偵查。雖然通信紀錄和通信使用者資料並非通話內容本身,但只要將結合且廣泛蒐集,再加上是在人民完全無法行使防禦權下秘密進行,對於人民秘密通訊自由或隱私權之侵害,不能說是「輕微」。

李永然/被限制的出境與求周延的修法 人權保障刻不容緩

立法院審議中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有論者認為不夠周延,但限制出境長期欠缺明文規定,影響眾多刑事被告之基本人權,應先針對大部分不合憲及違反人權的情形調整後,相關法令仍可再行研議,使其周延完備。

吳景欽/【限制出境法制化】有犯罪嫌疑,先限制出境再說?

限制住居僅消極限制被告必須居住於一定處所,但限制出境則涉及移往他國權利之限制,且於偵查中,可由檢察官為之,甚至於被告遭起訴後,亦未由法院來審查,違反憲法第8條,「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必須由法官為之的法官保留原則」。

李永然、黃隆豐/刑事被告人權vs.偵查權孰輕孰重

羈押是干預人身自由最嚴重的強制處分,限制其人身自由,隔離其與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的關係,對其心理、名譽、信用等人格權造成嚴重的影響。羈押為保全程序的最後手段,除非確有具備法定要件且有必要者,萬萬不可率然為之。

李永然/有罪推定下 侵害人權的限制出境

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高院以追訴犯罪與司法實務經驗等司法本位主義觀點,兩度撤銷發回更裁。高院僅將公益狹隘的限縮在追訴犯罪的範疇,並未論及國家因此獲得的公益。侵害人民遷徙自由的限制出境處分,將永無暫時解除的一日。

給說法/限制出境法制化指日可待?

限制出境使用已久,卻都沒有明確的條文規範,僅透過一個最高法院決議就實行至今,各界也呼籲政府立法改善,因此,司法院已完成《刑事訴訟法》限制出境專章草案擬定,將過去爭議眾多且無法律明文的限制出境規範予以明訂,且限縮檢察官的境管權。

李永然/為司法院決議限制出境應採法官保留原則喝采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日前決議,未來刑事訴訟程序中的限制出境處分,原則上必須經由法官審查,必要時才可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處理。期盼今年度可通過修法並公布施行,落實《憲法》對於人民遷徙自由的保障。

李復甸/限制出境不違憲嗎

《憲法》第10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但目前司法實務上屢見檢察官以限制住居為手段,限制人民出境,其限制期間甚長,甚至未經訊問即予限制。這種潦草輕率,漠視法律違反人權的情形,竟然為司法界視為尋常。

給說法/繼續限制彭愛佳出境 檢察官請路人公評?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被控收賄,其妻彭愛佳也因為涉嫌洗錢而被起訴,一、二審皆獲無罪判決,卻未解除限制出境。但因工作緣故,需要出國採訪,所以向法院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的管制。檢察官卻要她去問路人,有誰認為她無罪?

被限制出境不代表不能出國 李茂生籲錢建榮法官聲請釋憲

台大法律系李茂生教授在個人臉書上表示,限制出境是個沒有法源依據的強制處分,限制住居(有依據)與限制出境(沒有依據)完全是兩碼事,「我被限制必須住在台灣某處,但這並不代表我不能出國,或到國內別處開個會。」他認為,法律人一直到現在卻都還在忽略這個差異。

限制出境侵害人民工作權 城仲模:降低國家經濟發展力

曾任司法院副院長,出版多部憲法相關教科書的城仲模,卸任大法官後擔任台灣法治暨政策研究基金會董事長,針對現行刑事法律並無限制出境的規定,最高法院在民國73年做出刑事庭會議決議,允許限制出境的強制處分。但刑事法上的強制處分對人民侵害程度大,若要擴張解釋須嚴格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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