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遊覽車注意!6/29起駕駛出車工時逾11小時 租車者最高罰9萬元

記者李姿慧/台北報導

交通部昨(6/27)公告修法,明訂租用遊覽車從報到起到行程結束,單一駕駛執勤工時不得超過11小時,新制6月29日起上路,亂凹遊覽車駕駛增加行駛導致超時,將可罰9千到9萬元。

▲▼受新冠疫情衝擊,觀光旅遊業者業績一落千丈,大批遊覽車只能閒置在停車場內風吹日曬雨淋。(圖/記者湯興漢攝)

▲6/29起租用遊覽車從報到至行程結束,駕駛執勤工時不得超過11小時。(圖/記者湯興漢攝)

現行規定遊覽車駕駛手握方向盤開車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勞基法》則規定整天工時為8小時,加班不得超過4小時,等同整天工時不能超過12小時。不過若租車者行程安排太多,加上休息或待命時間等隱形工時未納工時,導致遊覽車駕駛可能凌晨5時就出門,卻得深夜才能返家,過勞下恐衍生行車安全疑慮。

[廣告]請繼續往下閱讀...

交通部今公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交通部表示,遊覽車實務調派營運時,車輛自停車場行駛至承租人指定報到地點及行程結束後返回停車場等行程均屬必要完成的工作,此亦須有一定之工作與駕駛時間,為避免承租人規劃行程不當,或因臨時增加景點、變更行程,致使駕駛人工作與駕駛時間有不合理之處,修法增訂單日出租車輛自車輛報到起至行程結束,調派單一駕駛人勤務最多不得逾11小時規定,促使遊覽車客運業合理派用駕駛人,避免危害行車安全因素發生。

另修法也縮短遊覽車汰舊換新替補年限,交通部表示,為避免部分業者於車輛汰舊換新替補完成登檢領牌後,立即辦理繳銷牌照申請停駛保有車額情形,新增汰舊換新車輛於領牌後6個月內不得停駛規定;遊覽車輛申請停駛期限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車輛復駛後1個月內不得再辦理停駛。但機件損壞並檢附合格汽車修理廠待修證明者不在此限。

此外,近年觀光旅遊市場結構轉變,團體客逐漸降低,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幾無入境團體旅客,遊覽車輛供過於求,因現行遊覽車輛汰舊換新替補有2年期間,導致部分業者於車輛牌照繳銷後,閒置空車額遲不進行替補作業,又有部分業者於車輛汰舊換新替補完成登檢領牌後,立即辦理繳銷牌照再次進入汰舊換新替補期間,持續保有車額待價而沽,造成市場營業車輛趨於供過於求,衍生削價惡性競爭。

交通部也修法也明訂遊覽車汰舊換新年限由繳銷牌照之日起2年內改為1年內,以促進市場供需合理。

交通部表示,有關修正發布法令如未註明其施行日期,係以發布令之發文日起算之第3日為施行日期,以本案為例,發布令為6月27日發文,則以6月29日為施行日。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