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從沒繳過電費!他接隔壁廠房電源 「竊盜無罪」但賠416萬

▲▼插頭,插座,烤箱,窗戶,冰箱,烘衣機,省電,節電,限電,電力,資源。(圖/pixabay)

▲張男擅自連接隔壁廠房電源,10年從沒繳過電費,民事庭法官日前判張賠隔壁廠房416餘萬元。(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陳羿妏/桃園報導

桃園某企業社張姓負責人自2006年7月至2016年6月止,擅自連接隔壁廠房電源,10年間從未收過帳單,亦未繳過電費。直到隔壁公司何姓負責人認為電費過高,一查才揭發張男行徑,決定提告。刑事部分,案經一、二審,張男皆獲無罪;民事部分,法官認為張男雖不構成偷竊,但仍有「消極不繳電費行為」,故張男判賠416萬3250元,可上訴。

何男主張,他於2004年租地、開設廠房,與張男的廠房相鄰,怎料,2006年7月至2016年6月間,張男明知自己未申請新電表供廠房使用,卻未經他的同意,擅自將電源線拉至其廠房的電源開關,一用竟用了10年之久;事後直到他察覺電費過高,請水電師傅檢查,才發現廠房遭人偷電。

刑事部分,檢方偵結依竊盜罪嫌起訴張男。全案審理期間,張男辯稱,他是從承租廠房內電箱插座接電使用,房東未提及電費要費給誰,也沒人找他要電費,直到2016年隔壁公司告知,才知道自己用了對方的電源,而他查明後便請房東裝設分電表,亦有意願要支付電費,惟雙方計算方式不同,無達成共識。

法官調查,廠房房東2010年10月即將名下的電表過戶給何男公司,雙方簽約時應有達成協議,由何男公司提供張男廠房電力;房東指出,據他所知何男會統一管理收受電費,並在完成繳納後,再跟每一個承租人收錢。另一廠房的林姓負責人也稱,他比何男更早承租該區之廠房,承租當時公司內就有一個分電表,電費係由何男公司抄他的公司分電表,再另行計算。

綜上法官認為,若何男公司不繼續提供張男電力,將導致房東等人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可認定當時何男應有同意,張男於該段時間「購買電力」,進而認定張男無構成「以和平破壞他人持有支配關係,並建立自己新的持有支配關係之『竊取』行為」,無竊電情事,全案定讞。

何男另提民事告訴,要求張男返還10年間未繳電費,共416萬3250元。民事部分,審理期間,張男聲稱,其承租廠房期間,並未另外裝設電表,用電係透過何男廠房的電箱插座、付費電表,私接電能使用,且10年間他未曾收到電費單,亦未曾繳過電費。

水電師傅則稱,他受何男委託前往廠房檢查後,發現有一個沒有裝分裝電表的迴路被拉至張男的廠房,且該廠房內設有電焊機、空壓機、切割機等,地上有施工痕跡,顯然有在用電。

對此,法官認為,張男因無構成「以和平破壞他人持有支配關係,並建立自己新的持有支配關係之『竊取』行為」判竊盜無罪,但可確認張男有接電、長期未繳納電費,存在「消極未繳納電費行為」,進而認定張男無正當理由使用何男付費之電能,而獲不法利益,以致何男有損害,最終審酌後,判張男賠416萬325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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