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曖昧男老師帶進廁所「脫光褲子」 媽媽一通電話救了她

▲▼上床,女友,性侵,嘿咻,做愛。(示意圖/pixabay)

▲陳老師明知女學生未成年,還企圖和對方發生關係。(示意圖/pixabay)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宜蘭一名補習班的陳姓老師於2015年7月18日晚間9點,見國中女學生小美(化名)課後留下來問問題並擔任值日生,一時忍不住慾火,進廁所後開始撫摸女方,甚至脫去對方內褲想要發生關係,所幸小美媽媽來電才阻止了一切。宜蘭地方法院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行為未遂罪將人判處6月徒刑;檢方上訴二審後,遭高院駁回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原本在宜蘭市某國中擔任理化的兼課老師,任滿後到補習班擔任授課老師;2015年7月18日見到小美下課後還留下來問問題、擔任值日生,因此將女方帶進廁所後開始做出親吻、摸胸、摸臀與撫摸下體等行為,甚至脫下對方內褲想要發生關係。此時,由於小美下課沒有直接回家,其母親來電詢問狀況,才阻止了這場鬧劇。

事後,小美和友人進行交換日記時,寫下了日常生活瑣事、彼此的心情祕密,被老師察覺有異後,整起事件因此曝光。不過,法院調查期間發現,被告和女學生先前已用通訊軟體BeeTalk交談,內容包括,「祝我們的愛情能夠豐收」、「我是你稱職的女朋友兼老媽」、「要連睡覺都要夢到我喔」等如情侶般的親密語句。

法官認為,雖然兩人為互相喜歡的關係,但是被告已屆齡30餘歲,明知小美是未成年少女,竟因為滿足己身性慾,企圖性交未遂,實不足取,因此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行為未遂罪判陳6月徒刑;檢方不服上訴。對此,高院法官駁回上訴,原判決難認有何量刑過輕之處,因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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