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罕見告發3律師 助不法吸金24億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臺灣高等法院(圖/記者季相儒攝)

中信昌負責人吳國昌涉嫌以加盟業務非法吸金24億,高院依違反銀行法判他8年,罕見的將3名律師以幫助犯移送檢方另行偵辦。(圖/記者季相儒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中信昌國際公司負責人吳國昌,涉嫌與多位友人、親友,從事「以租代售露營車加盟專案」等業務,非法吸金24億多元,高院昨依違反銀行法將他判刑8年;法官罕見告發3名律師江東原、葉大慧、魏君婷等律師為幫助犯辦,移由檢方另行偵辦。

判決指出,吳國昌夥同其弟吳孝昌、多位友人,自10年前起,以露營車售後租回專案,以及推出在嘉義、金門進行觀光景點周邊土地、興建飯店等投資方案,對外以年利率12%利息吸金,犯罪所得高達24億多元,吳國昌再將不法獲利購買嘉義阿里山下的中信昌飯店等14筆土地。

高等法院認定犯罪事實明確,涉犯《公司法》驗資不實、《銀行法》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等罪嫌,一審重判吳國昌14年徒刑須入監,另10月徒刑得易科罰金27萬元,包括吳國昌之弟吳孝昌、吳國昌女友周采蓁等6位被告,則分別被依銀行法被判刑8年到12年,2名人頭股東及業務員各判刑8月與1年8月。

吳國昌等人上訴高院,今將吳國昌所犯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從14年徒刑改判8年徒刑,未扣案的24億多元犯罪所得將追繳沒收,包括不法所得購得的14筆土地等物。合議庭表示,吳孝昌等6名幹部,不知吳國昌主導的中信昌經營模式違法,6人並協助債權人開會、提供資料協助債權向法院取得對中信昌的執行名義,犯後態度良好,有情堪憫恕之處,各酌減改判1年2月到2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承審法官發現,中信昌國際公司對外吸金期間,江東原、葉大慧、魏君婷基於幫助犯意,以每件收取鑑證費用1000元的代價,為中信昌公司與投資人的契約為進行鑑證或見證,但3位律師的鑑證僅證明「雙方有簽這份契約」,一般投資人並無法律專業知識,誤以為律師鑑證「契約內容合法」,使中信昌公司得以藉此博取投資人的信任而放心交付資金,其中葉大慧、魏君婷所鑑證契約份數更逾千件,對於吳國昌等被告吸金行為產生助力,涉嫌幫助中信昌公司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此,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向檢方告發,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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