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娃娃童屍案」嫩媽也有出手? 更一審判無罪

▲「洋娃娃童屍」案,女童母親是否觸犯共同傷害致人於死罪,台南高分院更一審判決無罪。

社會中心/台南報導

雲林縣元長鄉2013年前發生「洋娃娃童屍案」,李姓男子虐死同居人王姓女子2歲女兒並棄屍大排,李被判刑13年4個月確定,至於王女是否犯共同傷害致人於死罪,台南高分院更一審駁回檢方上訴,判王女無罪。

2013年12月30日,元長鄉山內村一條農路水圳發現一具年約2、3歲女童的屍體,當地村民表示,3天前就看到水溝裡有紅色短洋裝及頭髮隨水流飄動,原本以為是「洋娃娃」,直到圳溝水乾枯才發現是女童遺體。

隔年1月27日晚間,女童母親王姓女子(當時20歲)受不了良心譴責,決定向丈夫(女童生父)吐實,並在丈夫陪同下主動向嘉義市警方自首,供稱是同居人李易哲打死女兒棄屍,李男落網後坦承有毆打、用熱水澆淋女童等情事,全案宣告偵破。

李男被判有期徒刑13年4個月定讞;王女犯遺棄屍體罪,被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但是否犯共同傷害致人於死罪,院、檢見解不同,法官認為無法證明王女故意或幫助傷害女童,因此駁回檢方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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