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要不要開? 警法學三界擬定用槍規範

▲員警何時用槍?如何使用才能保障自己與他人安全?(圖/資料照片、記者楊佩琪翻攝)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新北市員警張家逢在取締違規時遭砍傷,桃園市葉姓員警追通緝犯,卻因使用警槍致死遭到判刑。到底基層員警該如何用槍?何時用槍?誰需要用槍?警政署、刑事局近日邀集法界、學界、基層代表等,一同研議訂定「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強化員警在現行條例的法律架構下,正確用槍同時也保護自身。

規範中強調,除了用槍適法性的判斷基準,應以當時員警的合理認知為主、事後調查或用槍結果為輔外,員警在現場可以參考規範內容,考量用槍與否。例如,暴力行為或犯罪危害程度、持有武器或危險物品種類、有無使用酒類或毒品、對方心理及精神狀態,以及現場人數、人車與建築物密集度、用非致命武器作為替代方式的可行性等。

另外,在下列情況下,員警可以「鳴槍」方式:
1.發生暴力犯罪且正在持續進行時
2.群眾挑釁、叫囂、互毆,或意圖包圍警察人員時
3.嫌犯意圖逼近、挾持、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或有其他不當舉動時。
4.嫌犯意圖駕駛交通工具攻擊警員,又或駕駛中將危及其他人時。
5. 嫌犯持有兇器或危險物品,員警告誡拋棄後,仍然不遵從時。
6.員警防衛的重要設施,有遭受危害之虞。
7.對員警或他人有危害之虞時。


進一步,員警遇到以下情況時,可以進行「射擊」:
1.嫌犯遲持有致命武器或危險物品,以暴力、交通工具攻擊、傷害、挾持、脅迫員警或他人時。
2.有理由認為,不及時制止,將危及員警或他人生命安全時。
3.嫌犯持有致命武器或危險物品,卻拒捕脫逃,危及員警或他人生命安全時。
4.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導致傷亡的裝備時。
5.對員警或他人有危害之虞時,情況急迫時。

最重要的是,員警用槍,發生致人於傷亡時,所屬警察機關應該在第一時間通知其家屬或親友,並且成立「處理小組」,進行事實調查及用槍適法性審查。還有,指派專人協助警察人員在訴訟法律上的輔助,並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最後依法進行補償或賠償相關事宜。

警政署表示,規範包括針對各該用槍情狀,提供客觀、合理適法判斷基準;用槍現場應如何即時處置?發生致人傷亡時,所屬警察機關應辦理事項;以及,警察機關應蒐集用槍案例及強化教育訓練,增進正當、合理的用槍觀念,並且加強員警在現場執勤時的快速反應能力,保護民眾也保護警察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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