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冠英條款」過初審 違法公務員將被追討退休金

▲郭冠英遭免職後,2014年回任台灣省政府外事秘書,短短1個月就退休,引發爽退爭議。(上圖/東森新聞)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前行政院新聞局秘書郭冠英在任職新聞局期間發表辱台言論,雖遭監察院彈劾,卻免職期滿回任台灣省府秘書,並在不久領高額月退俸退休,引發「爽退」爭議。立法院1日初審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規定若公務員被免職,可追回退休金,並不得再回任,讓公務員懲戒制度更為完善。

立法院1日初審通過的《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被視為「郭冠英條例」。草案除增列了「免除職務、不得回任」「罰款」2項外,也明文規定「剝奪、減少退休金」一項,剝奪受懲戒人的退休金,並規定已支領者,可依法追回,甚至連遺產也一樣。不過,由於修法不溯及既往,郭冠英一案將不適用。

▼郭冠英退休月領8萬,遭民進黨立委陳其邁、李俊俋、姚文智立委痛批。(圖/記者賴映秀攝)

依照現行制度,公務員若違法失職,只能被撤職、記過、降職或減俸,無法達到有效懲處。新增定的「財產性」處分,效仿德國,規定較實際,即使已辦理退休、或退休生效者,都能依法追回,預計將淘汰一些不適任公務員。

此外,以往公務人員涉及刑事案件,常因停止審議期間過長,無法及時懲戒,1日通過的初審條文中,亦增訂了「屋頂條款」,規定停止審理最多只能到第一審刑事判決,並規定軍職人員若被監察院彈劾,或有案在公審會時,不得申請退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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