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人性侵情敵坐車上「欣賞」 惡女重判10年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呂姓女子懷疑一名未成年少女搶走她的前男友,竟找現任男友及一名少年騙出少女並性侵;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呂女10年徒刑定讞。

判決指出,呂姓女子懷疑未滿18歲的少女搶走她前男友,2012年夥同現任賴姓男友以唱歌為由約出少女。呂女與賴男找來一名莊姓少年,將少女從淡水載到陽明山上,賴、莊2男持西瓜刀喝令少女下車,賴男指揮莊男脫光少女衣物,由莊男在石頭上性侵少女得逞。

當時呂女在車上,看不到性侵過程,賴男還將車輛轉到另個方向讓呂女觀看,賴男並搶走少女的手機及財物,事後3人丟下一件小可愛給被害人,隨即駕車離去。少女下山時被夜遊的大學生發現,送她到警局報案。

法院一審認為呂女、賴男惡性重大,分別判處10年及14年徒刑;二審維持原判,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莊姓少年則由少年法庭審理。(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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